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2018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本届毕业生所学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学院有权在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正常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学业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或平均成绩专业排名80%及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通过的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
(2)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及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的;英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专业四级合格证书。
(3)在校期间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学术竞赛(含贵州大学校级学科专业竞赛)获一、二、三奖,或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奖者;或科研(含贵州大学SRT、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成果获得地市级(含贵州大学校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经检测重复率小于30%,且经本系认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校内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校内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或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考试中级及以上或网络工程师考试。
(5)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全国最低录取线。
(6)毕业前参加国家各级政府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招考的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考试,已公示录用或获得录用通知书的毕业生。
三、学生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二条第4款学业水平未能满足正常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毕业生。
2、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得前三名或全国体育竞赛获前八名的运动员。
3、毕业前响应国家号召参加招募被录取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学生本人申请(提交专题材料),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教学科研部鉴定,说明其受处分后思想品德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学业上取得明显进步。
(2)符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经审定解除处分。
(3)参加国家各级政府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招考的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考试,已公示录用或获得录用通知书的毕业生,经审定解除处分。
四、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作弊未解除处分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系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学生填写《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各系对应届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填写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汇总表及初审意见后报送教学科研部;教学科研部复核后下发各系将初审结果向学生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查后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六、其他
1、毕业时未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若毕业后两年内(须在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非英语专业毕业生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毕业当年学位授予要求的外语成绩,英语专业毕业生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可持成绩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2、按培养方案规定修满所有课程,因课程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离校的,若结业后两年内(须在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后,对符合结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绩排名除外),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3、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按《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得学位者,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立即做出取消已授学士学位的决定,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追回证书,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4、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离校前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取消已授学位,并责成有关部门收回注销。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