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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2013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13-05-06  点击率:3003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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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结合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本届毕业生所学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可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工学和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正常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学业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或平均成绩专业排名75%及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通过的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
   (2)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55分及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
   (3)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学术竞赛(含贵州大学校级学科专业竞赛)获一、二、三奖,或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奖者;或科研(含贵州大学SRT、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成果获得地市级(含贵州大学校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北图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其它刊物论文需提交学院学位委员审核和认定(艺术类可为作品)。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考试。
   (5)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三、学生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二条第4款学业水平未能满足学士学位条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毕业生。
   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得前三名或全国体育竞赛获全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校期间因作弊之外的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前按《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经学院审定解除处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者。
   四、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作弊者。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3、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离校者。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系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学生填写《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各系对应届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填写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汇总表及初审意见后报送教学科研科;教学科研科复核后下发各系将初审结果向学生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查后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六、其他
   1、毕业时未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离校后在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毕业当年学位授予要求的外语成绩,可持成绩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符合毕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2、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得学位者,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立即做出取消已授学士学位的决定,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追回证书,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3、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离校前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取消已授学位,并责成有关部门收回注销。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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