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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银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学生科  日期:2017-06-15  点击率:4609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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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和功能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及《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黔人社厅通[2011]476号),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贵阳市内社会公众发行,符合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二条 为方便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功能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在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分别遵循《社会保障卡(个人)卡规范》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0025-2010)定义的安全机制。

  第三条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其所属的贵阳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技术管理工作。贵阳银行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贵阳银行共同发行。

  第五条 贵阳银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省社会保障卡入围COS厂商,选择确定社会保障卡COS厂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卡面样式、卡内结构等各项规格标准,应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相片数据要求。
  (1) 数码相片为360x450(像素),竖直矩形。
  (2)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均为350dpi。比特深度为24bit
  (3)数码相片不带白边,彩色,背景为白色。要求人像正面免冠、人像层次丰富,神态自然。
  (4)数码相片中不宜穿各类制服、不宜穿高领毛衣或竖起衣领的服装等,人像头部约占画面的2/3
  (5)数码相片的存储格式为JPG格式,文件大小1324KB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组织本地社会保障卡基础数据采集,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委托贵阳银行制作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用性测试通过后方可正式发放。通用性测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如更换COS厂商,应重新进行通用性测试。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制作完成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出具分发通知单及领卡通知单。贵阳银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分发通知单及领卡通知单办理社会保障卡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成品卡的安全管理,在未分发到参保单位或个人之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贵阳银行负责,分发至参保单位或个人之后由参保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第四章  功能管理

  第十二条 指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是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贵阳银行网点,并在明显位置悬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的贵州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标牌。服务网点具体受理社会保障卡的启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等业务。

  第十三条 首次申领
  凡需要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个人均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参保职工基础信息、照片等资料统一到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自受理申请的50天后,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到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以个人形式参保的,本人持身份证、照片等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申领登记表并选择服务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自受理申请的50天后,本人持身份证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障卡申领通知单》到所选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启用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并确认卡面个人信息无误的,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贵阳银行网点启用社会保障及金融功能后,卡片即可正常使用。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只能启用社会保障卡中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十五条 挂失
  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可选择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口头挂失,通过贵阳银行各网点口头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口头挂失后,5天内未办理书面挂失的,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将自动解挂。
  书面挂失,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服务网点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书面挂失后,持卡人原社会保障卡不再有效。

  第十六条 解挂
  解挂仅针对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期内需要取消口头挂失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到贵阳银行各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补卡
  社会保障卡遗失后,由持卡人到服务网点书面挂失同时办理补卡,并在规定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及领卡回执到该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第十八条 换卡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应核对卡面个人基本信息,如有误,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勘误,并到服务网点换卡。
  因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芯片、磁条损坏无法读取信息的,持卡人凭旧卡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服务网点申请换卡,并在规定时限内凭身份证及领卡回执领取新卡。旧卡由贵阳银行收回并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领卡时限
  为确保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持卡人在办理补、换卡手续的50日后即可领取新卡,领卡时限为60日。逾期未领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贵阳银行做好登记后,定期销毁,销毁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因持卡人未及时领取而造成的重新制卡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销户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或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关系的,由持卡人或代理人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功能的注销和清退,并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清户通知书,到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帐户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挂失、补卡、换卡、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初始化重置、注销等业务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持卡人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书及关系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功能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密码,因个人原因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承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单位等不得扣留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因扣留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由扣卡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密码分为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金融应用密码。
  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可拨打12333自动语音或在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修改。金融应用密码可在贵阳银行各网点进行设置和修改。
  持卡人遗忘社会保障应用密码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到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密码初始化重置。
  持卡人遗忘金融应用密码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到贵阳银行各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1天挂失期满后,由持卡人本人到挂失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卡应急处理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期间,持卡人急需就诊或用款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急需就诊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1)到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卡手续;
  (2)凭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出具的领卡回执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换卡期间临时就医登记手续,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身份证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补卡期间临时就医登记有效期为90天,补换的新卡发出之日起,临时就医登记自动失效。
  2、持卡人要使用金融账户时,社会保障卡原已配有存折的,可使用存折办理银行业务;未配存折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7个工作日后到贵阳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配折业务。

  第二十五条 由参保单位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单位在未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持卡人之前,应妥善保管。发生遗失应立即到领卡的服务网点办理遗失补办业务,补卡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金融账户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首次发卡免费。
  
  第二十七条 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贵阳银行的原因造成的换卡,免收持卡人换卡费用。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账户为持卡人本人的金融账户。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账户免收开户费、办卡费、年费、卡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利息。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义务为持卡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对不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贵阳银行有义务为开通金融功能的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向持卡人提供有关社会保障卡相关知识的咨询解答。有权利审查和了解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对不遵守用卡规定的持卡人可终止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有义务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个人基本信息,并充分知晓社会保障卡业务规则,有权利享有社会保障卡的各项服务并监督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贵阳银行应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 贵阳市社会保障卡出现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立即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贵阳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服务网点应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承诺当受理业务量增多时,及时相应增加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应能熟练掌握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相关业务流程,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办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服务网点发生地址变更、撤销等情况时,贵阳银行应提前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同时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服务网点按要求接受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年度服务质量评估。

  第四十条 本细则内涉及的收费事项,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整时即随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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