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主要阵地。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加 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加突出依法管理,更加突出遵循教育教学和 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 和管理秩序,依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令第 41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学校梳理修订了有关规定并汇编了这 本《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手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手册》的内容主要涉及与大学生日常管理、 学籍管理等有关的规章制度,它既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依据, 更是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广大学生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学 校广大学生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的教科书。
此次修订汇编的《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手册》从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希望广大学 生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和履行《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手册》中的相关 规定,使自己成为具有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 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的新时代中国青年,努力把自 己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全体教职员工要全面掌握并认真执行《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手册》中 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 爱之心 ”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教书育人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 表,立德树人,充分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引导和服务工作,教育 引导学生志存高远、脚踏实地、立志成才。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手册》编委会
顾 问:饶斌华 唐建荣 郭林桦 王颖华 罗卫东 余图军
杨 波 周文娟 黄晓儒 李锐锋 李恒文
主 编:张吉林
执行主编:曾 林 范 炜
编 委:吴 扬 王志康 马中平 马良玉 马志英 崔云飞
唐纯方 冉小旭 石 琳 朱万春 唐 婷 廖益龙
王贵禄 曹彩霞 谢 尧 肖 蕊 丁 操 卓 莉
吴海燕 朱成龙 王 浪 蔡昌秤 熊礼琴 吴家琪
杨 亮
目 录
第一部分 国家有关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 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 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
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 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 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 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 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 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 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 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 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 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 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 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 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 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 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 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 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 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 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 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 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
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 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 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 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 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 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 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 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 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 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 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 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 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 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 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 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 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 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 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 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
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 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 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 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 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 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 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 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 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 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 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 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 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 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
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 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 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 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 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 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 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 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 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 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 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 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 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 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 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 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 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 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 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
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 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 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 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 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 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 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 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 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 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 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 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 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 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 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 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 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 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 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 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 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 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 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 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 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 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 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 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 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 通过,2017 年 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发布,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 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 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 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
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 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 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 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 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 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 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 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 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 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 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 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 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 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 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 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 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 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 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 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 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 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 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 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 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 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 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 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 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 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 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 的,其已获得学分,应在再次入学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 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或者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 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 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 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 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 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 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 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 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 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 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 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 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 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 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 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 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 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 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 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 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 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 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 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 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 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 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 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 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 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 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 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 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 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 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 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 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 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 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 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 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
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 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 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 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 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 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 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 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 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 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 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 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 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 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 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 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 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 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 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 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 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 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 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 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 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
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 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 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 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 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 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 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 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 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
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 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 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 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 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 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 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 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 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 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 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1 年 12 月 23 日第 41 次教育部部 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 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 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 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 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
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 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 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 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
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 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 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 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 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
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 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 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 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 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 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 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 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 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 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 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 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 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 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 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 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 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 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 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 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 试有 1/5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 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 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 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1 至 3 年的处理。对出现大 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 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 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 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 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 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 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 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 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 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 2 名以上监考 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 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
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 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 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 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 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 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 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 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 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 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作 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 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 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 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 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 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 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 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 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 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 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 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处 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作出 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 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 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 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 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违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上一级教 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 的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
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 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 30 日 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 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作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 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 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 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 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 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 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
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 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12 号,2002 年 6 月 25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 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 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 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 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 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 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
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 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 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 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 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 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 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 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 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 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 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 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 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 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 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 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 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 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 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 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 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 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 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 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 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 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 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 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 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 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 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 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 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 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 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 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 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 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 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 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 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 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 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 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 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 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 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 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 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 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 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 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 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 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 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 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 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学〔1992〕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 关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 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育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只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 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 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 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 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 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 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 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 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端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 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辅导员。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 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 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 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 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注意自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 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学校须认真进行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 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 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 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 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非正常伤亡、重伤和被窃等造成财产重 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 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 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 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 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 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 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的省、直辖市、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 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和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 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担负责任,做好处 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中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 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 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 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
负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 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 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
负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中,由于不 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患者的 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 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 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结业证书,并要根据事故性质 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肋。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 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 家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担负意外死亡,学校不承 担葬送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 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 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 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 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 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 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 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 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可根据 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学〔2005〕5 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 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 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 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 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 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 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 网; 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 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 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 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 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学〔2001〕4 号)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 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批准承 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 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 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 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 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 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 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 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 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 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 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
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专业、层次、毕业;
(四)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 称。
第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 一规范为 17 位。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学〔2007〕3 号)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 校(以下称“高等学校 ”)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 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 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 9 月 1 日之前 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 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 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 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 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
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 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 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 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 教学司〔2005〕42 号文《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 2005 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接注册 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应当 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式办 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 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录取信息,于 9 月 30 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 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 期开学后 3 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统计表附 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报属地 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 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学生。网上 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 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 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 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 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 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 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 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 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 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 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 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 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 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 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 2007 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 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学生管理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以下 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贵阳信息科技学院章程》(以下称 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 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遵循学校章程,科学管理,健全 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 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 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 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 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 明理厚德、崇实 担当 ”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转变理 念,树立服务学生意识,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依据 学校章程,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义工等社会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 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 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并符合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 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文明使用网络,自觉 抵制不良习气;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 取通知书 ”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必须在两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或者所在系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所在系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 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 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所在系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与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
位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 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
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持学生证等材料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 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 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 生资助体系,资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 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 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 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要 求,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修读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个人意愿参 加职业类技能学习,并积极参加相关职业技能考核获取职业技能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 分,计入学业成绩。折算学分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培养方案的规定 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 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在校学生休学创 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 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出具 的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并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 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 分,予以记录。如该生重新报考本校,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应在再次入学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 学校审查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 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 规定按旷课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考试作弊、违背学术诚信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同时,取消其获 得学位的资格,至少 3 年内取消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称号、奖学金等资 格。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 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 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等,需要转专业的, 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等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须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 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 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 学生本人向省教育厅申请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拟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后,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 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 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经学校同 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决定是否接收其转 学申请。
跨省转学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 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转学行为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 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其 原专业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延长 2 年,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和学生休学创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办理报到注册后,可凭应征入伍通知 书申请学籍保留。学校对其学籍保留期限为退役后 2 年内(含 2 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 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
及贵州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单位提 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环节、各阶段要求或 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相关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 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两周仍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 注册手续的;
(六)不按时按要求缴纳学费、住宿费,恶意欠费 1 年以上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书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退回其 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 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 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通过毕业条件和学士 学位资格审核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受理。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 1 年以上,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 习未满 1 年,或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学校发给学习 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 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 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 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 查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办法》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 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 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 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等学生组织,采取座谈会、 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自觉学习安全知识,遵守安全规程,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 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依规保 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 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 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 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及学生会等学生组
织由学校团委统筹管理。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 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 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宣传、共青团等有关部门批准。未 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 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 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 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 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文明使用网络,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 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根据 实际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发布。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创建文明宿舍,通过制定 公约等形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资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 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 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 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可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各种评选表彰活动。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涉及赋予 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完善相应的选 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筹资设立奖助学金, 鼓励和支持各系引进社会资源设立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 定申请。经学校批准,由社会组织和个人(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 学生奖助学金,结合设奖人的意愿,对学生予以奖励。获得奖助学金的 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处分与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 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 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 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 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 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 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 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 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 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 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提交校长办公 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 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处 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 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校根据情况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 家参加。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处分、受理学生申诉的程序和 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 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向省教育厅 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 级有关规定执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
(2021 年 9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坚守为党育人、 为国育才,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 综合素质测评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引导学 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 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为了全面反映和科学评价学生所取得的 成绩和进步,帮助学生找出差距,激励学生不断进取。综合素质测评坚 持全面性、教育性、客观性、可行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 ”,评选“三好学 生 ”“优秀学生干部 ”等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入党、就业推 荐的主要参考。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单位,科学全面地对学生一年学年 度来,在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表现进行评价。由德育测评、智育测评、 体育测评、美育测评、劳动教育测评五个系列构成,其中每个系列又分 为若干项,德、智、体、美、劳五个系列分类测评计分。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德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修养和学习态度 等方面表现,由德育实践、品德表现、奖励和负面清单(扣分)组成。
第六条 德育实践:满分 30 分。每参加一次思想政治、道德修养 方面的教育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加 5 分。
第七条 品德表现:满分 50 分,包括六个小项,各项评分由班主 任(辅导员)任组长组成班级评审小组,按规定进行评定。
(一)政治思想(30 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 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坚决做到“两个 维护 ”;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具有团 结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及《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 加 20 分。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主题班会、团组织生活,每参加 1 次 加 1 分,最多加 10 分。
(二)诚实守信(5 分):诚实做人,诚信处事,考试过程中无违 纪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行为。
(三)学习态度(5 分):立志成才,热爱学习,勤奋学习,正确 处理学习与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关系。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积极参加 学校学风建设活动,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要求完成作业,认真 上好各类课程,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四)纪律作风(5 分):分为纪律分和考勤分两个内容。
纪律分(2 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认真学习法 律知识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者获得 1 分;遵 守宿舍管理规定、图书馆规定、食堂管理规定和校园管理规定,无打架、 赌博、偷盗、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生活作风良好,严于律己的获得 1 分;有违反上述内容者不得分。
考勤分(3 分):无迟到旷课现象的获得 3 分,有迟到现象无旷课
现象者最多 2 分,有少数旷课现象者最多 1 分,旷课现象较严重者不得 分。
(五)集体观念(3 分):关心集体,以集体、全局利益为重,积 极参加班会、团支部会等集体活动,积极为集体争取荣誉。乐于助人, 公道正派,不搞小团体。每年至少参加 2 次集体活动的,可获得基本分
1 分,参加多次的,可获得最多 3 分。
(六)文明礼貌(2 分):尊敬师长,尊重值班执勤人员、食堂工 作人员、校园管理人员。讲究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养成文明礼貌、 勤俭节约的良好行为习惯。为人诚恳,不说假话、脏话,保持良好大学 生形象。
第八条 德育奖励(20 分):分为荣誉分、社会工作分和突出事 例分三个小项。
(一)荣誉分(10 分)
1.凡表现突出,在本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系级荣誉称 号及表彰的分别加 5 分、4 分、3 分、2 分。受校、系通报表扬者分别 加 2 分、1 分。获多项荣誉的按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2.凡本年度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系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 分别加 5 分、4 分、3 分、2 分,主要骨干加 4 分、3 分、2 分、1 分, 其余成员可加 3 分、2 分、1 分、0.5 分;
3.参加军训且合格者一次性加 1 分,优秀个人加 2 分;报名应征入 伍的加 1 分,上站体检的加 2 分。
以上同项内容不得累加,各项总分最高分不超过 10 分。
(二)社会工作分(5 分)
1.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校团委及 系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校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加最高职务分 5 分。校 团委学生会、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各部(组)正副负责人、校艺术团等年
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委员加最高 4 分,上述组织、其 他学生社团、班委中其他学生干部和宿舍层长、寝室长加 3 分。上述学 生干部社会工作分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加分,兼任数项工作的 计其中两项主要职务的加分。
2.本学年度没有担任学生干部,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为校、系、 班级集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对学校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被采纳者或 有相关证明可酌情加 1 分至 2 分。
以上各项总分最高分不超过 5 分。
(三)突出事例加分(5 分)
1.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突出事例者,可 酌情加 1 分至 5 分。
2.捐献造血干细胞加 2 分;成功匹配并捐献的加 5 分。 3.无偿献血的加 2 分。
以上各项均由班主任(辅导员)及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加分,各项 总分最高分不超过 5 分。
第九条 德育表现负面清单(扣分)
(一)凡受系通报批评者一次扣 2 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一次扣 4 分。
(二)凡受行政、治安处罚或以下处分者,扣分为:警告扣 5 分、 严重警告扣 10 分、记过扣 15 分,受行政、治安处罚或留校(党、团) 察看扣 20 分。
(三)不遵守学校规定,私自在外租房或住宿者,或在寝室留宿他 人的扣 10 分。
(四)无故不参加班、团、系、学校组织的活动的,每次扣 1 分, 造成一定影响的每次扣 3 分至 5 分。
因同一事由(件)被扣分者,以最高项记,不同事由(件)造成扣
分的要累加。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条 智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业情况,由学分加权平均成绩、 智育奖励和学业负面清单(扣分)组成。
第十一条 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公式: 学分加权平均成绩= Σ(A*a)/ Σa
其中A 为学年计划内修读所有课程成绩,a 为课程学分, Σ表示求 和。
选(辅)修课不计入此项成绩,重修和补考的课程均按 60 分计算。 第十二条 智育奖励(10 分)
(一)参加国际、国家、省(市)、校专业学科竞赛、科技成果展 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 类 级 别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名) |
三等奖 (第三名) |
鼓励奖 (入围、提名) |
国家(际)级 |
10 |
8 |
6 |
5 |
省(市)级 |
6 |
5 |
4 |
3 |
校 级 |
5 |
4 |
3 |
2 |
系 级 |
4 |
3 |
2 |
1 |
(二)在大学学报以上学术刊物(会议)发表论文(必须是第一作 者),按校、省(市)、全国、国际分别加 3 分、5 分、8 分、10 分; 发表在正规报刊上的非学术性文章可参照加分,最高不超过 3 分。
(三)积极参与科技、文化等活动,成绩突出者可加 2 分至 4 分。
(四)积极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科技推广帮扶等活动,取得实际效益 的可加 2 分至 8 分。
(五)积极参加 SRT、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科技、科研活动,主持 并完成者加最高分 5 分,参与者按排序加4 分、3 分、2 分、1 分。
以上各项均应有正式证明及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加分,总分最多 10 分。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负面清单(扣分)
(一)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在德育测评中扣分外,另在本项评价扣
10 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如迟到、早退、旷课、影响教学等)的酌情 扣 1 分至 5 分。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十四条 体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体育运动及锻 炼情况,由体育表现分、奖励分及扣分组成。
第十五条 体育表现(80 分)
(一)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标准的加 70 分,合格 标准的加 65 分,免测的加60 分,不合格的不加分。
(二)校级运动队队员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加 2 分,系级队员经系核 准后加最多 1 分,未按要求参加活动者不给予加分。
(三)积极参加校、系及班级体育活动者每次 2 分,最多 8 分。 第十六条 体育奖励(20 分)
(一)在省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者酌情加 6 至 10 分, 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0 分、8 分、4 分,鼓励奖加 3 分。
(二)在校级体育等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者酌情加 2 分至 8 分,荣 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鼓励奖加 1 分,参加系各 类比赛获奖加 1 分至 3 分。
(三)集体项目获奖的,每位成员加分按个人获奖加分的三分之一
计分。
(四)在体育比赛中破省、全国纪录,分别加 15 分、20 分。
(五)坚持日常体育锻炼,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的加 1 分至 4 分, 日常体育锻炼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各系制定。
某一类活动数项获奖取最高一项,各项累加分不超过 20 分。以上 各项均应有正式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加分。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校、系、班级要求参加的体育活动者,每次 扣 5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 10 分至 20 分。
第五章 美育测评
第十八条 美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 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水平,由美育表现分、奖励分及扣分组成。
第十九条 美育表现(60 分)
(一)积极参加校、系及班级美育活动者加 30 分。
(二)选修美育课程且考试成绩良好以上的加 20 分,成绩合格的 加 16 分。
(三)校艺术团成员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加 8 分,系级队员经系核准 后加6 分,未按要求参加活动者不加分。
(四)参加校、系及班级文艺类活动者每次 2 分,最多 10 分。 第二十条 美育奖励(40 分)
(一)在省级以上各类文艺类竞赛中获前八名者酌情加 10 分至 30 分,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30 分、25 分、20 分,鼓励奖加 8 分。
(二)在校级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等)、征文、设计、 视频拍摄等竞赛中获前八名者酌情加 5 分至 20 分,荣获一、二、三等 奖分别加 20 分、12 分、8 分,鼓励奖加 5 分。参加系级以上各类比赛 获奖加 3 分至 8 分。
(三)集体项目获奖的,每位成员加分按个人获奖加分的三分之一 计分。
(四)积极参加各类美育活动,成绩突出者可加 1 分至 8 分。
某一类活动数项获奖取最高一项,各项累加分不超过 40 分。以上 各项均应有正式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加分。
第二十一条 凡无故不参加校、系、班级要求参加的美育活动者, 每次扣 5 分;有“恶搞 ”“媚俗 ”等低级趣味行为影响学校声誉和大学 生形象的,发现一次扣 10 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扣 15 分至 50 分。
第六章 劳动教育测评
第二十二条 劳动教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进行日常生活劳动、生产 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的情况,由劳动表现、奖励及扣分组成。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育表现(70 分)
(一)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卫生 值日劳动,床铺、衣着整洁,加 40 分。
(二)根据《培养方案》,选修劳动教育课程且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的加 20 分,合格的加 16 分。
(三)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校园劳动、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志 愿服务活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 ’”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加
5 分至 10 分。
(四)本年度评为校、系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分别加 5 分、4 分,其 余成员加 3 分、2 分;公寓所在楼层的层长加 3 分。
(五)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学风建设执勤岗的酌情加 1 分至 5 分。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育奖励(30 分)
(一)寝室卫生评比获校级通报表扬的,每次寝室长加 3 分,寝室
成员加 1 分,最多加6 分;系级通报表扬的,每次每人加 1 分,最多加
3 分;公寓所在楼层的层长每次加 2 分,最多加4 分。
(二)校园劳动、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志愿服务、“文化、科技、 卫生‘三下乡 ’”等社会实践活动荣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20 分、15 分、12 分,鼓励奖加 5 分。
(三)校园劳动、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志愿服务、“文化、科技、 卫生‘三下乡 ’”等社会实践活动荣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5 分、12 分、10 分,鼓励奖加 3 分。
(四)集体项目获奖的,每位成员加分按个人获奖加分的三分之一 计分。
某一类活动数项获奖取最高一项,各项累加分不超过 30 分。以上 各项均应有正式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加分。
第二十五条 劳动教育扣分
(一)生活中存在铺张浪费情形的,视情况扣 1 分至 10 分。
(二)在校、系卫生检查中不合格寝室的成员每次扣 2 分,公寓层 长与寝室长每次扣 3 分。
(三)受通报批评的“脏乱差 ”寝室成员每次扣 3 分,公寓层长与 寝室长每次扣4 分。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采取自我测评、班级测评、班主任(辅 导员)及学校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每位学生必须按测评内容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加分内容,交 班测评小组和班主任(辅导员)审核。
(二)各班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 成员由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的任务是:给学生品德
表现评分,审核各项测评结果,组织测评小组汇总成绩,向学生公示综 合素质测评结果。如确有异议,可于 3 天内提出,并交测评小组予以审 核,报系审定。
第二十七条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各系列满分为 100 分。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为:德育测评×20%+智育测评×50%+体育 测评×10%+美育测评×10%+劳动教育测评×10%。
第二十八条 同一项比赛成绩或一篇论文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 使用一次;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计最高的一种。测评结 果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第二十九条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分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 予批评教育,按相关规定处理,另在其德育测评分扣 30 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具体条款制定实施细 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 ”评选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不断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选树先进模范,充分发 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激励同学们树立远大理想和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提高获取知识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围绕“成绩好、 有贡献、愿奉献、勤实践”的评选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十佳大学生
二、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非新入校生)
三、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有道德:政治立场坚定正确,热爱祖国, 自觉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关心 集体,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践行“明理厚德、崇实担 当” 的校训并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认可。
2.有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学习勤奋,成绩 优秀,在校期间无补考和重修情况;上一学年度加权平均成绩排名、综 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列班级前 10%或年级前 20%。
3.有担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劳动锻炼、社会实践及其他社 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代表班级、系部及学 校参加各类竞赛并取得一定成绩。
4.有纪律: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 关规章制度,知行合一,诚实守信,恪守规范,无拖欠学费,本学 年度没有受到任何处分或者不在处分期内。
(二)评选条件
1.成绩好: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优先推荐。
2.有贡献:代表班级或学校参加活动并取得省(市)级或国 家级表彰奖励。
3.愿奉献: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志愿服务,得到志愿服务 组织单位和受服务单位广泛好评,并取得良好社会影响。
4.勤实践:积极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企业生产实习并 取得一定收获;或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四、评选程序
(一)系级评选
各系根据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 ”评选标准组织开展 系部“十佳大学生”评选工作。经个人申报、班级推荐、系级评选和审 查公示后,择优向学校推荐“十佳大学生”候选人。系部应在评选现场 公布推荐至学校评选候选人。
(二)学校评选
1.候选人筛选。学生工作处审查各系推荐人选材料后报校 长办公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评选出 15 名候选人经公示后进入“十 佳大学生 ”校级评选。
2.网络投票。通过学校官网、校内宣传栏等载体对“十佳大 学生 ”候选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通过学校网络平台开展网络投票。
3.现场评选。举行现场评选活动,活动分为自我展示和现场 答辩环节。现场评委团根据候选人现场表现进行无记名评分。
4.学校评定。根据“十佳大学生 ”候选人网络投票和现场表 现,计算最终得分进行排名后现场公布当选人。
五、奖励办法
1.“十佳大学生 ”。授予前 10 名同学“十佳大学生 ”称号,颁发 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8000 元奖金(分十个月发放)。
2.“十佳大学生提名奖”。授予其余 5 名同学学校“十佳大学生 提名奖”,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3000 元奖金(分十个月发放)。
六、评选要求
1.规范评选程序。
评选活动是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的一项重要 工作,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评选工作要在各系党政的领导下进 行,加强领导,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系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 择优 ”原则,逐一对照评选条件,综合考察评选对象的各方面表现,广 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评选出广大师生认可的“十佳大学生 ”。
2.严肃工作纪律
各系要严格按照系部人数比例进行推荐,根据评选标准,结合本系 的实际进行逐级评选、层层公示,学生工作处全程监督。系部终评结果 应现场公布,如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者,一律取消被推荐者的评优资格, 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对推荐系或班级进行批评。
七、附则
1.“十佳大学生 ”在每年的 10 月开始评选,12 月份进行终评并在 现场予以表彰。
2.在校期间获得过“十佳大学生 ”的学生不再重复参评。
3.获得“十佳大学生 ”荣誉后应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助理一年以上。 4.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十佳毕业生 ”评选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选树先 进模范,充分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引导学生积极投身社会、服务社会, 努力成为具有高职业素质、高职业能力和较完备知识体系的应用型人才, 围绕“就业好、有贡献、愿奉献、成绩好 ”的评选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十佳毕业生
二、评选范围
我校应届毕业生
三、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有道德:政治立场坚定正确,热爱祖国,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关心集体,热爱 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践行“ 明理厚德、崇实担当 ”的校训 并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认可。
2、有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校期间学 习刻苦,成绩优秀,无重修。
3、有担当:具有高职业素质、高职业能力和较完备知识体系,就业 观念理性、正确,较好处理就业与择业的关系,积极就业,积极服务社 会。
4、有纪律: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 规章制度,知行合一,诚实守信,恪守规范,无拖欠学费,本学年度没
有受到任何处分或者不在处分期内。
(二)评选条件
1、就业好:具有正确理性的就业观,积极签订就业协议。与世界
500 强企业或贵州省 100 强企业签订合同(第三方协议)优先推荐。
2、有贡献:代表班级或学校参加活动并取得省(市)级或国家级 表彰奖励。
3、愿奉献: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志愿服务,得到志愿服务组织 单位和受服务单位广泛好评,并取得良好社会影响。
4、成绩好: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 金的优先推荐。
四、评选程序
(一)系级评选
各系根据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十佳毕业生 ”评选标准组织开展系部 “十佳毕业生 ”评选工作。经个人申报、班级推荐、审查公示和系级评 选后,择优向学校推荐“十佳毕业生 ”候选人。
(二)学校评选
1、候选人筛选。学生工作处审查各系推荐人选材料后报院务会 审议,经院务会评选出 15 名候选人经公示后进入“十佳毕业生 ”校 级评选。
2、网络投票。通过学校官网、校内宣传栏等载体对“十佳毕业生 ” 候选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通过学校网络平台开展网络投票。
3、现场评选。举行现场评选活动,活动分为自我展示和现场答 辩环节。现场评委团根据候选人现场表现进行无记名评分。
4、学校评定。根据“十佳毕业生 ”候选人网络投票和现场评选 表现,计算最终得分进行排名后现场公布当选人。
五、奖励办法
1、“十佳毕业生 ”。授予前 10 名同学“十佳毕业生 ”称号,颁 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 5000 元奖金(一次性发放)。
2、“十佳毕业生提名奖 ”。授予其余 5 名同学“十佳毕业生提 名奖 ”,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 2000 元奖金(一次性发放)。
六、评选要求
1、规范评选程序
评选活动是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的一项重 要工作,也是加强学生就业观教育的方式之一,各系要高度重视,加 强宣传。评选工作要在各系党政的领导下进行,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保证质量。各系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 ”原则,逐一对照 评选条件,综合考察评选对象的各方面表现,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认真评选出广大师生认可的“十佳毕业生 ”。
2、严肃工作纪律
各系要严格按照系部人数比例进行推荐,根据评选标准,结合本 系的实际进行逐级评选、层层公示,学生工作处全程监督。系部终评 结果应现场公布,如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者,一律取消被推荐者的评优 资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对推荐系或班级进行批评。
七、附则
1.“十佳毕业生 ”在每年的 4 月份开始评选,6 月份进行终评 并在毕业典礼上表彰。
2.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 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 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评优评奖委员会由主任一 名、副主任两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兼任, 副主任由分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党群工作部、学生 工作处、教学科研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招生就业处、财务处、保卫 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相关部 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担任评优评奖委员会成员。
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评优评奖 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优评奖办法,审核批准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 奖励等事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优评奖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公 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各系部成立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教务办、学工办、辅导员、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和学校工作部署要求,遴选、推荐参加学校以及上级部门表彰、 奖励学生人选,负责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等事宜。
第三章 评优评奖类型
第五条 奖学金主要有: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级)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级)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校级)
(五)学习进步奖学金(校级) 第六条 荣誉称号主要有:
(一)三好学生(校级、省级)
(二)十佳大学生、十佳毕业生(校级)
(三)优秀学生干部(校级、省级)
(四)优秀退役大学生(校级)
(五)优秀大学毕业生(校级、省级)
(六)文体积极分子(校级)
第七条 集体奖项为:先进班集体(校级、省级)
第四章 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八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 学兼优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学 金 3000 元/年 ·生、二等奖学金为 2000 元/年 ·生、三等奖学金 1200
元/年 ·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评奖学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 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综合 测评办法(试行)》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系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 优评定;
(三)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劳动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课程,在 此期间表现优异,具有热爱劳动、爱护校园环境、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 并取得学校劳动课程相应学分;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 80 分,该学年 内无重修或补考科目,品德表现良好。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 9% ,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3%;二等优秀 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 15%,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 的 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 20%,评选名 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7%;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系根据比例组 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 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评 定时间为每年 9-10 月。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评奖学年度在学术科技创新、文体活动、 社会实践、自立自强逆境成才、志愿者活动、思想道德等方面取得突出 成绩的学生;
(二)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劳动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课程,在 此期间表现优异,具有热爱劳动、爱护校园环境、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 并取得学校劳动课程相应学分;
(三)每类单项奖学金根据申报人情况及评奖标准择优评定,具体
金额根据当年的评优评奖文件执行,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2‰;
(四)单项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系根据评选条件组 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 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评 定时间为每年 9 月,10 月颁发;
(五)单项奖学金共设 7 个奖项:
1、学术科技创新单项奖学金:当学年度以学校学生身份在国内核 心、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在 SCI、EI 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 表论文;有国家级重要发明、发现;当学年度代表学校获全国性(政府 部门、科协、教育部各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学会、行业协会)大学生 学术科技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2、艺术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学年度代表学校在全国(政府部门、 教育部门、学会、行业协会)重要艺术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贵州省(政 府部门、教育部门、学会、行业协会)重要比赛一等奖;
3、体育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学年度代表学校在全国(政府部门、 教育部门、学会、行业协会)重大体育比赛获前 8 名或贵州省(政府部 门、教育部门、学会、行业协会)比赛获得前 3 名(凡集体项目获奖的, 申请者须是主力队员;个人项目以个人成绩计算);
4、社会实践单项奖学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市级或市级 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市级或市级 以上表彰奖励者;
5、 自立自强逆境成才单项奖学金:因家庭或自身原因(身残或重 病)身处逆境,自立自强,学年内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学 生,成绩名列该专业前五分之一者;
6、志愿者单项奖学金:当学年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且参加过市级及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的志愿者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表彰;
7、公民道德素养单项奖学金: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 自觉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 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有社会主流媒体报 道事迹或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学生群体中有较高认可度的学 生。
第十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评奖学年度在学习成绩上提高快、 进步大、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金额根据当年的评优评奖文件执行,评 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2%;
(二)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评奖学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 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综合 测评办法(试行)》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系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 优评定;
(三)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劳动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课程,在 此期间表现优异,具有热爱劳动、爱好校园环境、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 并取得学校劳动课程相应学分;
(四)学习进步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 65 分且加权平 均成绩班级排名与上一学年相比提高 10 名以上,该学年内无重修(允 许补考,但补考后成绩应全部及格),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 60 分,品 德表现良好;
(五)学习进步奖学金经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由各系根据评选条 件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统一审查,审查合格后,报 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 评定时间为每年 9 月,10 月颁发。
第五章 各类优秀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三好学生评选
(一)“三好学生 ”用于表彰评奖学年度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 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
(二)“三好学生 ”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 ”、贵阳信 息科技学院“三好学生 ”两级奖励;
(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 ”评选办法,按贵州省教育 厅每年下发文件执行。
(四)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三好学生 ”评选办法 1.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三好学生 ”评选条件
(1)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道德品质, 自觉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 度,行为举止文明,诚实守信。
(2)热爱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 异,在学习过程、学术研究、科技活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成 绩突出,乐于帮助同学共同进步。
(3)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班级开展的活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热爱集体,敬老爱幼,具有热爱劳动、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精神,能运 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4)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健康的生活习性和良好 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具有积极、健 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5)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劳动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课程,在 此期间表现优异,具有热爱劳动、爱护校园环境、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 并取得学校劳动课程相应学分。
(6)评选学年必修课程无重修或补考,在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中产
生或学年各科加权平均成绩名列本班前 1/5者。
(7)综合测评在本班内排名前 1/4 者,学年品德表现良好。 2.“三好学生 ”评选程序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三好学生 ”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向各班班主 任、辅导员和班级评选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 各系评优评奖小组;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和人数要求,对通过班级民主评 议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和评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学 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 员会审核通过,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
3.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三好学生 ”评选名额为学生总数的 10%以内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班级名额不得挪给他用。
4.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三好学生 ”评选时间为每年 9 月,10 月颁 发。
第十二条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优秀学生干部用于表彰评奖学年度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 成绩优异,有较强的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贵 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两级奖励;
(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按贵州省教育 厅每年下发文件执行;
(四)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 1~5 项条件;
(2)积极参与和组织集体活动,能配合学校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 工作,起到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热心为师生服务,作风正派,有 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有突出的
表现和事迹;
(3)热心社会工作,评选学年正在担任学生干部并担任学生干部 一年以上,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 力;
(4)作风民主,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群众基础和 较高威信,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勤恳有实绩;
(5)综合测评名列本班前 1/3者,本学年品德表现良好,评选学 年必修课程重修或补考科目数不超过 1 门次。
2.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推荐,系初审,学 校审核。
①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向各班 班主任、辅导员和班级评选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 后报各系评优评奖小组;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 请人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学校评优评奖办 公室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 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
② 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系团总支、各系学生分会优 秀学生干部名额按相应组织学生干部数的 10%进行评选(小数点后取整), 不占班级名额,由学生工作处、学校团委、各系团总支提名推荐。
(2)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分配为:40 人以内的班级每班推选 1 名,
40 人(含)及以上班级每班可推选 2 名。
第十三条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文体积极分子评定办法
(一)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 组织的文体活动,成绩突出,或为校、系争得荣誉的运动员或文艺骨干;
2.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劳动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课程,在此期 间表现优异,具有热爱劳动、爱护校园环境、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并 取得学校劳动课程相应学分;
3.长期坚持参加一项或几项文体活动,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起带头 作用;
4.综合测评名列本班前 2/3者,学年度品德表现良好; 5.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科目不超过两门次;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参评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1)文艺类
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 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 成员。
(2)体育类
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 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 成员。
(二)文体积极分子评选程序
1.贵阳信息科技学院文体积极分子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向各班 班主任、辅导员和班级评选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 后报各系评优评奖小组;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 请人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学校评优评奖办 公室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 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
2.文体积极分子为学生人数的 2%以内。
第十四条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退役大学生评定办法 (一)优秀退役大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校期 间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工 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3)作风民主,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原则,在同学中有群众基础和 较高威信,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勤恳有实绩;
(4)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劳动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课程,在 此期间表现优异,具有热爱劳动、爱护校园环境、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 并取得学校劳动课程相应学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评为“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 ”:
(1)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正式(预备)党员;
(2)服役期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标兵或其他先进(优秀) 个人;
(3)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
(4)退役复学后,积极参加校内学生组织,且服务满一年,得到 志愿服务组织的广泛好评。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 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评奖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 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荣获优秀士兵称号的直接授予一次校级三好学 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占班级名额)。
第十五条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定办法
(一)优秀大学毕业生用于表彰在校期间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
体育锻炼、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有较强的模范带头 作用的学生;
(二)优秀大学毕业生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 ”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 ”两级奖励;
(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按贵州省教 育厅当年文件精神执行;
(四)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 1~5 项条件;
(2)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毕业生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前 30%者。
(3)在校期间曾获得过“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 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十佳大学生至少一项。
2.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程序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向各班 班主任、辅导员和班级评选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 后报各系评优评奖小组;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申 请人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办公室;学校评优评奖办 公室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 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颁发。
3.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名额为不超过毕业生人 数的 3%;
4.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 3-4 月,表彰时间为每年 6 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十佳大学生、“十佳 毕业生 ”的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奖项的评定由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统 一负责,各系按评定细则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 或提高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 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两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 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类奖项评定时使用的加权平均分对非分数成绩按“优 ” 为 95 分、“ 良 ”为 85 分、“ 中 ”为 75 分、“及格 ”为 65 分、“不及
格 ”为 55 分折算。
第十九条 评奖学年度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其评 优评奖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 的影响。
第二十条 评奖学年缓考科目超过该学年应考科目总数 1/3 的学 生,无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及学 术科研奖学金均不能重复申请,但可同时申请一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等荣誉 称号在同一个学年度内不能同时申请,但可同时申请一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各类奖项获得者可以同时申领国家助学金、学生临时 困难补助及其他社会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信息科技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 释,具体评选办法以当年评优评奖细则为准。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 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省教育 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 助发〔2019〕95 号)和黔财教〔2022〕118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纳入全国 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 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 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和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统筹确定和划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有关职能部门和各 系负责人参加的贵阳信息科技学院评优评奖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的评 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其 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要成立以系部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 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特别突出;
6.评定学年所学科目加权平均成绩 85 分以上(含 85 分)、无重修 或补考科目,评定学年所学科目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达 到班级排名前 9%(含 9%)。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划拨的名额组织实施。在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 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当年教育厅文件具体时间安排,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 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个人申 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系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及名额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个人择优 推荐,经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复审,提 出当年拟获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评优评奖委员 会审定,并将评定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
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送 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 学金。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 获得《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中所列各项荣誉称号和奖 学金,但只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全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 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 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 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 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 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 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 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 号)和黔财教〔2022〕118 号文件精神,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出 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 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和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统一确定和统筹划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有关职能部门和各 系负责人参加的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 的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 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要成立以系部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 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申请学年已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 定;
7.评奖学年所学科目加权平均成绩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且上一学 年无重修或补考科目,评定学年所学科目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 排名均达到班级排名前 20%。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划拨的名额,结合当年全校各系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实施。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当年教育厅文件具体安排时间,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 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个人 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系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及名额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个人择优 推荐,经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 后提出当年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 员会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 获得《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中所列各项荣誉称号和奖 学金,但奖学金只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 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 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 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 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 用资金、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 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 号)和黔财教〔2022〕118 号文件精神,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用 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 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筹划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有关职能部门和各 系负责人参加的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 的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 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要成立以系部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 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平均资助标准结合本省及我校学生家庭的平均经济收入和生活消费水 平,分档次发放。(具体资助标准与档次以当年贵州省具体文件为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申请学年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且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优 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划拨的名额,结合本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按照当年教育厅文件具体时间安排,学生根据本办法规 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当年的相关通知要求和文件精神及其 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各系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及名额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个人进行 推荐,经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提交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复 审,复审通过后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 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贵州省 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中所列各项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当年教育厅规定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按 春秋两季分两次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上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文件中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 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 中。
第十七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 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 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 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 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 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细则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贵州 省部署安排,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 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更好地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升资助育人成效,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 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号)、 《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 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以及《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 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 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基本支出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 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 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 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序良俗;
(三)诚实守信,心态平和,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乐观进取,努力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习惯良好。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后勤等工作的领导 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学科研处、后勤处、各系等单位 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 关人员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 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在学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特殊群体。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 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将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 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 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 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 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困难等级主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 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 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 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主要包括: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的;
2.烈士家庭生活困难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6.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7.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8.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家庭被当地政 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9.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或意 外事故等),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
10.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 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主要包括:
1.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维持困难的学生;
2.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导致生活较为困难的学 生;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导致生活较 为困难的学生;
4.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支付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 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 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2.家庭成员中有多个成员因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生活困难的 学生;
3.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学生;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自费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2. 自费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学生;
3. 自费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4.节假日等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高消费营业性场所的学生;
6.虽然家庭困难但不愿意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校为其安排的勤 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
7.有其它自费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8.存在虚假谎报、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和材 料,伪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学生;
10.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且未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
11.非全日制在校的学生;
12.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者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情形的学生。学生在休学、入伍期间暂停申请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原则上每学 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 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学 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 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系以书面通知的方 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 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承诺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 发放《申请承诺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申请承诺表》,提出 认定申请,并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时,学生 (或监护人)可同时提供有助于认定工作的有关材料。
(三)初步认定。在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 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承诺表》和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 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和认定工作,提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报所在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除参考相关材料外,还要采取部门信息 比对、学生家访(或电话咨询)、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
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认定的精准度。认定过程 中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各系要认真审核《申请承诺表》,核对信息,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信息数据库,日常管理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 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四)结果公示。初步认定工作结束后,以系为单位,采取适当方 式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 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 除信息。
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系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辩书。 系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辩书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对并答复。如仍有 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诉,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 查复核并答复。
(五)认定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复核 认定,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学生(或监护人)可提出 书面申诉,学校将启动复评工作,再根据复评结果对认定名单进行动态 调整。复评结果与申诉人意愿不一致的,学校指导相关系做好解释说明 工作。
(六)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名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申请承诺表》、认定评审、认定 公示等相关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 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校 认定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生享受各级各类资 助的基础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各系、各班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规范认定工作流程,严肃认定工作纪律。各系 党总支书记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定工作中严 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做到客观、公正、透明、 规范,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学生的举报和申诉,及时开展 复核复议和答复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督促 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 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 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 实信息安全责任,规范学生资助信息使用程序、权限和范围,确保学生 资助和个人信息不泄露。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 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对发现并核实学生(或 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系。学校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导 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所在系,并提出申请。学校将及时进行综合 评估,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按照相关要求, 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 习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同时维护和使用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系统, 做好已受助学生的相关记录,考核资助效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 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印发的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关于本专科生国 家助学金“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 ” 的规定,我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 学年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资助经费划拨情况等提出各等级的资 助标准建议方案报学校审定后执行。学校每学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国家 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附件(样表)以实际下发通知的表格为准: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 情况 |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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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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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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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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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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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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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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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通讯 信息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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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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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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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 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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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经济 困难 状况 有关 信息 |
1.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5. □烈士子女; 6. □孤残学生; 7. □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 8.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项仅为单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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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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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 (或监护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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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时填写,可复印。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 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 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 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
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 并取得一定的报酬,培养自立及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各种服务或劳动, 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校提倡并支持依法组织学生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师生,立足校园, 面向社会 ”的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在维护校园 风貌和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 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个人不得 在校内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五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 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 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隶属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 勤工助学中心是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 学生勤工助学各项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 助学活动的场所和途径;
(二)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建立学生勤工助学 资料库;
(三)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 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 的违约、违纪行为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四)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经费;
(五)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六)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七)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 校内、外各单位、个人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 须向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 活动者,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统一安排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方式,岗 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所有上岗的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特殊岗位如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合适人选,可选拔其他学生上 岗,但须及时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 岗,特困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人双岗。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填写《贵阳信息科技学 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报请勤工助学管理办公 室审核后参加上岗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勤工助学上岗证后方可应 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例外。
第十三条 需要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 与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联系,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按照用工要求推荐 或安排合适的学生为其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 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 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给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服务活动,应与对 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见证后,当事人双 方各执一份,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 的服务活动例外。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上岗证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和发 放。学生退学、被开除或毕业,须交回勤工助学上岗证,方可办理离校 手续。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 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 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并向学生 所在系通报,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四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学校保 护学生以诚实劳动所获得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 动报酬。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学生可直接向学 校提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 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 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 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的劳动。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 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 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为前提,以利用 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 过 8 小时。
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有权 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 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 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 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传销;
(二)销售伪劣产品;
(三)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 的物品;
(四)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系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 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三)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 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六)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七)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 生本人承担和负责。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生活秩序,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 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切 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由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信息科技学院所有在校住宿的接受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公寓管理工作。 明确学生工作部门、宿管部门及保卫部门在学生公寓区的职责、任务和 要求,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配合后勤部门全面负责指导学生自我管理委 员在学生公寓内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
第六条 凡本校学生,愿意服从学校公寓安排、缴纳住宿费并愿意 遵守公寓管理规定者,可入住学校提供的学生公寓。
第七条 新生完成报到流程后,持报到注册单到各公寓迎新点办理 入住手续;复学、转学及延长学制的学生凭相关证明到后勤处办理入住 手续。
第八条 办理入住手续应填写住宿登记表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 并作为公寓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 凭证。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公寓入住,一律不得擅自调 换、出租或转让房间。对确因个人生活习惯、转专业、留级等原因需要 调整公寓者,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对同意调整的公寓应在 3 日内填写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寝室调动申请表》,完成审批流程,交至相应楼栋 宿管处,由宿管呈递至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备案。复学、转专业、编下 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到指定公寓入住。
第十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 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以及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 的,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后勤处办 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正常的运行,应办理退宿 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 3 日内须搬离 公寓。延期搬出的,要按延期天数收取相应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无特 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学校将视 为违约离走,并根据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公寓。
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 的物品;否则,因公寓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 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假期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学校。确需留校住宿 的学生,应按照相应规定申请,并由后勤处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我校学生原则上均应在校内住宿。年满 18 周岁,因有 个人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可按以下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一)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外住申请,分别由学生家长、辅导员(班
主任)、所在系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印章。在每年 9 月开学前二周 (新生可在报到前)递交学生工作处办理外住手续。
(二)以上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分别在系、学生工作处和后勤处留 存备案,此后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 任。
(三)已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由此导致的一切 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四)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保持与所在系的联系,若在校外住宿 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家长、班主任、所在系, 学生后勤处不再管理。
(五)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如想继续回校内学生公寓住宿,须 重新到后勤处办理申请住宿手续。
第四章 住宿费用
第十五条 住宿生应按规定按期交纳住宿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 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 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
(一)学年的计算方法:非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暑假开始 前一天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 时间为一个学年。
(二)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按以 下方式计退住宿费。计退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 个月(10-学生 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 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
算(不包括寒暑假),多退少补。学生可凭原始住宿收费凭证到后勤处 开具住宿期限证明后到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四)休学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用水、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 理。用水、用电量在规定限额(每生每月 3 吨水、5 度电)内不收费, 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为自费。
第十九条 公寓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 维修和更换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 由本室人员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其他有偿生活服务和代办业务由学生自愿
选择。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后勤处统一管理和调配,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后勤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寓征用或调整,涉 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家具未经同意,一律不准转借他人或互换 使用;不准将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公寓时,书 桌、床铺、箱架等公共配置的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将公寓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到校外修配 公寓钥匙,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扫码报 修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责任人员负责。公寓宿管处备份有各寝室门 锁钥匙,住宿人员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并 及时归还。
第二十四条 严格作息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公寓开门时间为 06:30,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出寝,需提前
将相关说明交到后勤处,方可提前外出;闭门时间为 22:30;周日至周 四供电时间为 06:00-23:30;周五、周六供电时间为 06:00—24:00;节 假日不断电;期末考试期间供电时间另行通知。
(二)公寓闭门后超过 5 分钟进入学生公寓即视为晚归。晚归学生 可以通过门口闸机扫脸进入,由门口闸机记录晚归学生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客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会客登记:校内外来访客人确有特殊理由需要进公寓的,要 严格实行会客登记。须先在值班室登记,并与会客者一起交押有效证件 后方可进入。会客结束离开时应再次登记并取回所押证件。
(二)会客时间:以公寓管理实际规定为准。
(三)异性会客限制:除准许的人员外,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公寓楼, 禁止男女生无合理理由互串公寓楼。
(四)学生公寓不得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
(五)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限一夜)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 家庭成员)的,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并经批准后,持有效证件 办理登记手续。留宿人员离开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 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六)学生应服从宿管人员管理,宿管人员应经常巡查学生公寓, 如发现公寓内发生火灾、突发疾病、酗酒、涉毒、赌博等突发事件应及 时处理并报告值班老师。
第二十六条 公寓内使用电脑,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电脑,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 息管理及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和看色情影片,严禁查阅、 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色情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 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为他人违纪使用计
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三)执行安全用电规范,最大供电需求不得超过 1100W。学生公 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七条 所有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不得在公寓楼内 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学生公寓内严禁有以下 影响公寓安全、卫生、文明的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 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使用和保存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 煲、电水壶、微波炉、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取暖器、电冰箱等电 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功率电器设备。
(四)私接、私拉电源线、网线。
(五)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和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 设施和器具。
(七)乱扔烟蒂等燃烧物。
(八)照明灯、充电器等电器长时间开启。
(九)攀爬围墙、阳台、门窗或坐在阳台外墙、窗台上及从阳台翻 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
(十)随意拆卸、改装、移动或挪用室内水电设施、电器设备。 (十一)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
(十二)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喝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 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公寓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
(十三)随地吐痰、泼水、倒垃圾,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 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十四)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
(十五)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危险生物。
(十六)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公寓楼内经商、推销商品。
第二十八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 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 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工作部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寓制定相应的内部公约和规范(经同室成员共同讨 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防止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
第三十条 为加强公寓管理,每公寓房间设室长一人。其主要职责 是执行公寓管理规章、安排值周、掌握作息时间、维持本室秩序、组织 大清扫、制止违章用电、纠察晚归及随意留宿,完成值班教师布置的其 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为保持公寓整洁、优美,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卫生和劳 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公寓实行卫生值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会同校园文明服务队自管委学生定期检查 寝室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系主管领导并记录在 册,作为操行评定的依据。
第六章 公寓评优及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公寓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同 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创建规范、整洁、优雅的学 习生活环境,学校将大力开展创建“达标寝室 ”及“文明寝室 ”评比活 动。
第三十四条 “达标寝室 ”是学生公寓文明、卫生、安全检查的荣 誉称号,学校学生工作处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记 实考评结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达标寝室 ”创建评比。达标寝室的评 选,按下列项目计分,总分 100 分。
1、寝室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寝室成员无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10 分)
2、寝室内无不健康和有碍观瞻的图片、照片等,不观看不健康影 视、网络等;(10 分)
3、严格遵守寝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个人和寝室卫生,做到:
A、地面:要求地面干净,无纸屑、果壳等杂物,无明显灰尘污垢; (10 分)
B、门前:要求门前清洁干净,垃圾及时倒入垃圾箱内,不堆放杂 物 ;(5 分)
C、墙壁:要求墙上无脚印、积尘、蜘蛛网;(5 分)
D、桌凳:要求桌凳干净、整齐,床下物品摆放整齐;(5 分)
E、门窗:要求门上无脚印,玻璃窗、柜无明显灰尘、蜘蛛网;(5 分)
F、被服:要求被子折叠整齐,衣物存放整齐;(5 分)
G、房间的摆设美化:要求室内整齐、舒适,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箱架、书架、脸盆架等干净清洁;(10 分)
H、爱护寝室设施: 日光灯、饮水机、电话机等整洁,无破损现象; (5 分)
4、寝室成员无赌博、酗酒、猜拳、吵架、斗殴、违反规定私自留 宿客人等现象;(10 分)
5、 自觉遵守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按时 作息。学习和睡眠时间能保持安静,不在寝室和走廊高声喧哗及吹、拉、 弹唱,按时返校,无外宿、晚归现象;(10 分)
6、爱护公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安全意识强,无乱接电源、用 电热器或其它燃用器皿等违章用电现象;(10 分)
7、寝室内无私自经商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达标寝室 ”根据评分标准据实打分,分值≧80 分 的寝室即为达标寝室。达标寝室由学校通报表扬,对未达标寝室由学校 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文明寝室 ”是学生公寓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学校 学生工作处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达标寝室评比结 果,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文明寝室 ”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1、寝室达标率高。寝室参与“达标寝室 ”创建活动效果好,成绩 突出,学期达标率 100%。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 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寝室全体成员上学期补考、重修科目累计不超过 6 门次。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公 寓管理办法》、校规校纪及有关公约,学期中无人受通报批评及纪律处 分;
4、卫生整洁。寝室能持续保持整洁,全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 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专项文明公寓奖励基金预算,对评定为文明寝室
的表彰奖励。
第七章 学生公寓报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果发现公寓或公共场所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可 直接通过扫二维码填写报修,也可报本楼宿管员由宿管员报修。
第三十九条 在维修中,学生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尽可能 地为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操作便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自觉交纳维修中发生的维修部门所规定的自费
部分的费用。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 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公寓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工 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学生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执行 公务。
(二)遵守学生公寓楼门卫管理规定,进入公寓楼主动出示身份证 件,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住宿人员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
义务。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符合《贵 阳信息科技学院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付诸执法、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后勤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课堂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格课堂纪律,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 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凡一节课迟到、早退时间超过 15 分钟(含 15 分钟)者作旷课处理,一学 期内每迟到、早退三次计旷课一学时;学生因病因事请假时,必须在上 课前报告老师。
二、学生在课堂上的言行、举止和着装应文明、礼貌、得体。老师 考勤时,学生要举手报到;老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学生发问, 应先举手,经教师同意后再起立发言;凡吊带、背心、露脐、拖鞋等着 装不整者不得进入教学区域。
三、教师上课时,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不准交头接 耳,不准看报、看小说或阅读与本课程无关的其他书籍,不准睡觉、玩 游戏等。上课时禁止找人、会客,不得随意出入教室。
四、课前、课间休息时,班干要组织同学将黑板擦刷干净。要遵守 社会公德,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违者限 期清除污迹,并酌情赔偿或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要保持整洁、肃静的课堂学习环境。教学区域内不准大声喧哗, 不准吃东西,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等杂 物、废品。
六、要爱护教学仪器、课桌及其他课堂教学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挪 动或私自留用。 自习后,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应负责关好门、窗、电。
七、上课时教师、学生均要求关闭手机,如发现上课时使用非教学 要求的电子设备,应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上体育课或实验课,学生应按教师要求着装并遵守有关操作规 程和安全的规定,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考试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测试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为确保 考试结果真实和考试公平,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涉及的考核对象是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 各类型考核(考试、考查)。
第一章 学生考试规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学生必须参加,确有特殊原因的, 需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并获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持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其他特殊原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真实可 信的报告。缓考手续应在考试前办妥。考核过程中,突发疾病或意外情 况确实不能坚持者,考核结束后,可持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缓考由 各系核实,报教学科研处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二条 学生应于开考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 30 分钟者, 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 60 分钟后,方可交卷和离 开考场。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携带身份证、学生证,证件应放在考试 课桌左上角,正面朝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检查。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的 有关规定参加考核(考试),不得自行选择。
第四条 学生除携带必备文具及任课教师考前告知应准备的用具 用品外,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含各种包具)进入教学楼,特别是禁止携带 手机等具有通讯和储藏功能的电子设备。若将手机等上述电子设备带入 考场,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当门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条 学生参加考核(闭卷考试),应带齐必备文具(如书写笔、 橡皮擦等),考试过程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确需借用时,应经监 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六条 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吸烟,不得擅离座位 和考场(特殊原因,应征得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有妨碍他人考试的其它 行为。
第七条 试卷如有印刷不清或错漏,学生可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询 问,但不得要求解释试题。
第八条 严禁任何形式和手段的作弊、协同作弊(如夹带、传递抄 袭、偷看、换卷、换座、交头接耳,在课桌或身体上书写文字或符号、 使用缩微资料、使用现代通讯工具、替考、借故暂离考场等)。凡涉嫌 考试作弊按本规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给予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不得拖延,考试结束,学 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并交监考人员。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成绩按 零分计。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翻阅和涂改已交试卷,不得 在考场内和考场周围逗留、谈论,不得将未答试卷带出考场。
第二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条 监考人员由教学科研处统筹安排,监考人员特别是主考教 师应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按考生数领取试卷,检查试卷印刷质量及有无 错漏;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根据考场情况作好座位安排。每个考场 一般不少于 2 位监考人员,每位监考人员均应学习并熟悉考核工作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督促和监督学生将考试必 需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存放于远离考生的指定位置,按编号或现场随机编 排安排学生就座,清点人数并认真检查,核对考试证件,宣布考场纪律,
然后发放试卷。如试卷有印刷问题或错漏,应向学生说明和回答学生提 问,但不得作试题解释。
第十二条 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准吸烟、看书报、交谈、 与场外通话,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事情,不准擅离考场,应集中精 力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注意考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 异常倾向。查出作弊行为应立即果断收缴作弊者试卷,及时认定,取证 并填写《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考试涉嫌违纪登记表》,终止其考试并 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应将情况汇报至教学科研处和教学。
第十三条 考试中学生发生意外情况(如文具用品缺损、突发疾病 等),监考人员应协助解决和处理;学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暂离考场, 监考人员应全程陪同。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若发现试题泄密或其它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各 系和教学科研处报告。
第十五条 考试截止前 10 分钟,监考人员应给学生提示时间。考 试结束,应立即改卷,现场清点、核实,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报 教学科研处。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违纪和失职行为,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三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巡考人员应到各考场巡视考前准 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 规定就座等。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督促并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着重巡察监考人员监考和执行 考纪情况以及考场纪律,对监考人员工作不负责,执行考纪不严,擅离 考场等现象应及时指出和纠正。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重点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收
卷,是否认真清点核对试卷、是否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
况记录表》。
第四章 强化考试管理 严肃考风考纪
考风考纪是直接影响校风、学风和教育质量的大事,学校各级部门 和人员都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工作。要坚持耐心教育与严肃考纪相结合 的原则,要坚持考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系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 领导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学校教学督导组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前,各教学单位须组织主(监)考人员,学生认 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 33 号令)、《贵阳信息 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工作规 程》《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 效手段加强考前诚信教育,尤其要将学位授予条例中作弊学生不能授予 学位的条款告知学生。
第二十三条 鉴于考试工作特殊的时效性,要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 问题,防止和杜绝考试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发生考试工作事故 后,须按《贵阳信息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事故 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学生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监考人员(包括巡视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倾向时应立刻制止,防患 于未然。若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要及时果断处理,对学生违纪内容(事 实)当场进行核实并取证,填写《学生考试涉嫌违纪登记表》(由主考 系部提供)一式两份,在登记表上如实记录违纪情况并由两名监考人员 及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不签字的,两名监考人员应在学生签名栏
记录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取证完毕后应责令违纪学生终止考试,离 开考场。考试结束前违纪的相关证据和材料由本考场监考人员暂时保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相关材料交主考系部(违纪考生试卷、 答题卡由监考人员标注“违纪 ”标志后一起放入有效卷中,不得单独带 离考场)。主考系部收齐材料后通知学生所在系,《学生考试涉嫌违纪 登记表》一份留主考系部,一份和其他证据材料交教学科研处。教学科 研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审核确认后,交由学生工作处按照《贵阳信息科技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及时将考试工作情况总结、自评考试结果报送 至教学科研处。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与 的考试巡查小组,教学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各系应公布值班电话,并 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以协调处置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它规定与本规程有 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 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 纪守法,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 育部令第 33 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贵阳信息 科技学院章程》《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 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给予警告处分的,一般设置 6 个月期限;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的,一般设置 8 个月期限;给予记过处分的,一般设置 10 个月期限;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一般设置 12 个月期限。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 下达之日起计算。期限到期后,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予以解除。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或者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组织、召集等主 要作用的;
(二)故意阻挠调查,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 报复的;
(六)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或者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七)违纪性质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二)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主动承认错误, 积极有效弥补损失,减小不良影响的;
(三)在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 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的。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停发未颁发的奖学金、取消未授 予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可发给学 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 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 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其所在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 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 离校。
第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 行为的;或组织、策划、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或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或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组织 活动的;或非法传教,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污秽语言及图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猥亵、卖淫、嫖娼等严重影响大学生形象行为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出售、出租、传播或聚众观看淫秽或封建迷信等有害
物品的,或者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或者传播非法文字、图片、 音频、视频资料等的,或者登录非法网站,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 动通讯网络系统的,或者对他人及单位计算机进行非法操作,引起泄密 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组织学生参加务工、或者发布虚假就业或兼职信息、 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欺诈信息,造成他人利益损害、或借此获取非法利益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给予
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 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的,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邀约者、 组织者、策划者、怂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恶化,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
分;持管制刀具打架的,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以下处分;传播经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二十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偷盗、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等 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偷窃(2 次以上)的, 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的,与 盗窃者同等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侵占、诈骗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 抢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聚众哄抢中为首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或单位账号、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 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 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 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教职工进行侮辱、恐吓、威胁、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教学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的活动(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时 事政治学习等)。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 的,按旷课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教学实践环节擅自离岗 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1.累计旷课达到 20-2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到 30-3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到 40-4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到 50-5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到 60 学时的,或连续两周未按规定参加学校规定的 教学活动的,劝其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分别给 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 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 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 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5.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 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 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五)考试有违纪行为当场未查获,事后被举报,经查证属实,且 证据充分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2.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3.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4.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有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 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 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作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 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掷砸物品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 他人学习和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有违规用电、用水、用火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或他人通讯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其他扰乱学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第三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 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初犯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犯给予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学校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是在校外租房 居住,经告诫不改的;
(二)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告诫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
(五)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 或者违规用火、用水,经告诫不改的;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 诫不改的;
(七)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 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 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学生团体,或 者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规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 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冒用学校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 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 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 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等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 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 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 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 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权限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处分委员 会 ”),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处分事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 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学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 教学科研处、团委、招生就业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 和相关系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处理学生纪律处分事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核对事实,收集证据,于 10 个工作日内经所在系 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 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审定。
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 在系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或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 为,需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学生所在系,并协助做 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所在系按前款规定办理。
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在必要时,可直 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 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联单等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时,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 作询问笔录。
第四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接到学生纪律处分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查。
在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告知 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下发“预处分通知书 ”并告知学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至少有两 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 批准后,提交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 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 法性审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
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包括处分解除的相关规定及期限等)。
第四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单位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 请教师或学生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 和日期,由送达人、2 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 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 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 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或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的,可以 利用学校网站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也可以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 所在系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考试违纪、作弊或者缺旷课等需有教学科研处审查认定意见)审查后, 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 门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按《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 执行。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五十一条 根据“谁作出处分决定,谁负责解除 ”的原则,学生 处分到期解除的问题由处分委员会负责。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 生处分到期解除事宜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未再受到纪 律处分,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有特别突出 表现的,可以通过所在系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的,由所在系专题会议研究审查,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由学校处分委员 会审核批准。
第五十四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 律处分,处分期限按照所有处分期限累加计算。
第五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及审批:
(一)个人申请。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处分期限到期前两周, 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在处分期 限内的表现情况,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所在系在收到解除处分申 请等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处分期满 后未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评议评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团干部、学生代表进行评 议评价,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在《解除处分申请表》上签署评议评价意 见。
(三)系部审核。所在系专题会议提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后,将《解 除处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审批决定。解除处分的审批决定原则上由给予处分决定的单 位或者部门负责。学生所在系按照本规定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附相 关材料报学生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处分委员 会研究决定后下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七条 解除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将与处分决定书一并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对解除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学校处分委员会办 公室申诉,由学校处分委员会研究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本规定中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处分,均系公安司 法机关未作出刑事、治安处罚而交由学校处理的情形;对公安司法机关 作出刑事、治安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 以上 ”“以下 ”,除特别注明外,均包 括本项。所称“ 以上处分 ”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 本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接受省教育厅指导、检 查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如有与相关政策 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 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贵阳信息科技学院章程》《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的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合法、公正的原则,尊重事实,做到事 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委员会),负 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由相关分管院领 导兼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 团委、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系负责人以及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 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日常事务,负 责审查和受理申诉书、收集整理申诉卷宗、协调处理申诉事宜、送达复 查决定书等。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复议;
(三)根据复查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四)向申诉人宣布或传达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 申诉处理主要包括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复议等环节。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 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系、专业班级、学号、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请求;
(三)申诉相关材料,包括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 证人材料;
(四)申诉日期;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依据本办法向申诉委员会提起
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等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有 异议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等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5 日内进行 初步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 3 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超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的;
3.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作出复查决定的; 4.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5.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的; 6.申诉时效已过的。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有关人 员进行复查复议,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 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一)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第十四条 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 形式撤回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 方式进行复查,应当听取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 必要的调查。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 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人认为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其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申诉人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申诉人申请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 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院长 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
行复议。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 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 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下 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决定属于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 定作出决定的,要求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 据有错误的,要求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的,要求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档案是指学生从高考录取入校到毕业期间所形成的 各种文件材料,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成长的真实记录。学生档案管 理旨在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及毕业学生档 案的转递等工作。
第二条 为适应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 动态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及管理的严肃 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的作用,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三条 归档范围
1、学生中学阶段形成的材料,包括团建材料、党建材料、高中毕 业生登记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测试表、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试证(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合格证、高 等学校考生招考登记表、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等。 (各地因地 区差异,材料会有所不同,中学材料以学生所在中学或生源地招办寄来 为准,做好保存,以班级为单位及时入档);
2、学生进入我校学习后形成的材料:团建材料、党建材料、奖励 材料、处分材料、成绩表(在校历年学业成绩总表)、大学毕业生登记 表、学生在校期间学年鉴定表、新生体检表、学生登记表等。
第四条 学生档案的收集归档
1、新生的个人档案由学生原所在学校通过中国邮政 EMS 邮寄方式。 对学生自带来校的个人档案材料,由各系的学生工作负责人督促班主任 (辅导员)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收齐,并移交到学生工作处集中保管;
2、新生档案移交之前,各系应按照学生工作处的要求,对学生档 案进行清点,打印学生名单,移交档案清册,履行移交手续;
3、新生档案移交归档后,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各系进行整理,更换 为统一的专用档案袋,逐一排序入柜;
4、凡需归档的材料,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严禁使用圆 珠笔填写或复写,以利于档案的保存与使用;
5、在校学生的各种奖惩、学籍变动、党团组织材料和表格等需要 归档保存材料,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按学年(或学期)进 行收集,并按规定时间送至学生工作处,及时存入学生的个人档案袋。
第五条 归档的质量要求
手写的档案材料应用不褪色的黑色、蓝黑色墨水,字迹要求工整清 晰。涉及学生成绩、处分、奖励等重要内容如有更改的,经手人应在更 改处签上姓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学生档案的转递
1.应届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原则上不自留在学校,由各系将学生毕业 前形成的各类材料(成绩、毕业生登记表、党建材料、党建材料由党群 工作部负责)汇总,放入个人档案袋,做好装档密封邮寄至相关档案管 理部门并做好档案详细备注。以上全部材料检查无误后由各系将档案密 封好、按顺序排列送至学生工作处再次进行密封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 由学生工作处做后续邮寄处理工作。学生工作处完成应届毕业生档案邮 寄工作后,需将应届生档案去向等相关信息发送至各系,如应届生需要 询问档案去向,各系毕业生工作负责老师予以解答服务;
2.考取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如需转递个人档案,应出具所考取院校 的调档证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邮寄处理。
第七条 遗留档案提档程序
1、调回户籍地。毕业后两年内凭户籍地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档
函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档案的转递;超过两年未办理转递的,学校直接根 据户籍地档案管理机构信息转递至户籍地;
2、调往工作单位。凭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档案的 转递;
3、调往工作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凭工作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出具的调档函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档案的转递;
4、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凭录取学校开具的调档函办理调档。 第八条 学生档案的补办
本校历届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如需补办,必须持个人补办申请(说明 事由、就读和毕业时间等具体情况)、所在单位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 经核实无误后,可补办成绩单等证明材料,大学之前的档案材料到原学 校补办。
第九条 学生档案的查阅制度
1、学生本人只可以查看档案所在地及档案去向,不得查阅个人档 案内容,档案管理人员也不得向学生本人泄漏档案内容,;
2、如因报考工作等需查阅学生档案,或复印、摘抄档案内容,须 通过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
3、查阅人员不得涂改、拆散、抽取、撤换、涂画、污损和泄露学 生档案材料,也不得翻阅无关查阅目的的学生其他材料;
4、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单位开具证明并由 各系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用毕后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不得超过
3 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证及火车半价优惠卡管 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 〔2001〕8 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 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 号)的文件精神,为进 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证及火车半价优惠卡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要重视、爱惜学生证,注意保管好学生证,减少污损, 避免丢失。
第二条 学生证及火车半价优惠卡的发放:
1、新生报到并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采集资料、核对身 份后由本人填写学生证。“乘车区间 ”一栏的站名,必须填写与本人户 口家庭所在地且有列车到达火车站,不得随意填写。如有随意填写,一 律不予办理。
2、学生证的办理必须注明发放时间、有效期限、家庭所在地、乘 车区间并加盖注册章。
3、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免费办理火车半价优 惠卡。火车半价优惠卡与新生学生证一同发放,并粘贴在学生证上。
第三条 学生证使用: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每个学生只 准有一个学生证。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等违反规定者,取 消其乘火车半价优惠,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证补、换发证件程序:
1、学生证因丢失需要补办的,按照下面流程进行补办:
①学生本人到学校学生事务中心补办,需现场扫码支付学生证费用。
②学生事务中心办理时间为:每天工作时间。
2、关于火车半价优惠卡消磁的同学,须到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进行 充磁。而对于丢失、损坏的同学,须到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进行补办。
3、考前因学生证件缺失无法参加考试者,须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临 时考试凭证,学生应持临时考试凭证参加考试。临时考试凭证注有学生 姓名、班级、学号,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学生工作处公 章。临时考试凭证仅用于办证学期科目考试,过期作废。
4、学生毕业、休学或退学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交回证件。 第五条 学生证乘车区间变更: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须改乘车区间者,必须交验家长工作单位或 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因火车提速等原因 造成改变乘车区间的,无须提供证明,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证注册:
除新生办理学生证时由学校统一注册以外,其它各年级的学生,在 每学期开学后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持证到各系注册,如逾期不 注册或不填写注册时间,学生证视为无效。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 常进行,根据《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提出如下学生请销假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 践教学环节及其它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 规定和要求,参加各门课程中所有规定内容的学习并进行考勤。
第二条 学生应该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实践教学纪律和各项教学管 理规章制度,应该听从教师教导和组织,保证教学秩序稳定和正常运行。
第三条 对于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含学校、系 及班级组织的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 社会实践等),凡不能按时出勤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 续,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请假类型及要求:
(一)病假:请病假者需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 具的医疗证明;
(二)事假:因公请事假者需出示相应部门的请假条,因个人或家 庭原因请事假者需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 主任联系沟通后按准假权限执行。
第五条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一)二天之内,学生进入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请假申请,由所 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审批同意;
(二)三天以内(含三天),学生进入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请假 申请,经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审批同意,报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审批;
(三)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学生进入学生工作管理系统 提交请假申请,经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审 批备案;
(四)一周以上,学生进入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请假申请,经所 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报分管学生 工作校领导批准;
(五)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因故需请假者,由带队 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
第六条 其他要求
(一)对未经请假并准假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者,做旷课处理,旷 课学时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对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非课堂教 学活动缺席者,旷课学时按每天 6 学时计算。
(二)请假人必须事先请假。对事后补假的,准假人原则上不予批 准,对未准假学生按每天缺课实际学时计旷课(非课堂教学活动按每天
6 学时计算);对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急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请假的, 经准假人同意可事后补假。
第七条 销假程序
(一)请假时间到期,返校后及时到学生事务服务中心销假。
(二)对假满未及时销假的学生,将计入操行分扣分系统。
(三)如假满仍不能回校学习,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中心见面咨询流程
1、来访者首先应遵循自愿原则,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心理中 心进行预约登记,也可拨打心理咨询预约电话或通过心理中心公众号进 行线上预约,负责接待的人员需引导来访者认真填写预约登记表。
2、为保持来访者良好的精神状态,咨询会谈时间以 50-60 分钟为 宜,心理咨询间隔时间应该以来访者的实际情况为准,一般为每周一次。
3、根据面谈结果,如有再次咨询的必要,应与咨询老师预约下次 面谈的时间,并做好预约登记。
4、结束咨询后,请为心理中心填写反馈表和自己的建议。
5、来访者应遵守和执行与咨询师商定好的咨询方案,遵守预约时 间,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告知咨询师,如果来访者无故爽约,预定本次 咨询将会被取消,需要重新预约心理咨询时间。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一、心理咨询师应在来访者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对其开展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 则的限度。若进行团体咨询,也应在来访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 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送心 理档案室进行保存。除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其他人 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的档案材料。
三、如确有必须查阅来访者心理档案的情况,需来访者本人同意或 系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中心负责人签字方可登记查阅。对 所查阅的内容,查阅人必须严格保密,如有因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任自负。
四、在接受心理测评时,学生有权知晓测评分析结果的解释和建议 内容,但无权查阅本人测评分析中的具体统计分析内容。
五、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 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但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例 外(书面文字记录)。
六、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 财产安全的潜在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 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应将有关信息暴露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心理咨询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公安机关、司法系统询问时,不得 作出虚假陈述或报告。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工作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初和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校“ 中心—系部—班 级—寝室—家长 ”五级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我校在各班级设立了班级心 理委员,旨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同时,推动学生群体互助、关怀、支 持氛围的形成,充实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力量,营造良好的校园心理文化 氛围,推进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一、心理委员的基本要求如下:
1.在同学中能取得他们的信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热心班级心理健康工作,具有服务意识;
3.对心理学感兴趣,且对心理学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4.为人乐观、开朗,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5.善于与人沟通,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6.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二、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1.组织班上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定期在班上开 展一些有关心理健康的活动,并作好相应的总结和记录;
2.定期参加心理中心召开的心理委员会议,并将会议有关精神传达 给同学。负责收集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信息,掌握本班同学心理健康状 况,并向心理中心做定期汇报;
3.努力学习心理学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用积极乐观的心 态去引导其他同学,并运用心理学知识疏导同学的不适和困惑,帮助其 走出困境;
4.发现在心理上有疾病的处于痛苦中的同学,要帮助、劝说、陪同、
疏导,并报告辅导员、班主任,或介绍到心理辅导老师做出相应的咨询 和危机干预;
5.做好及时信息反馈,发现有心理障碍、并可能有偏激行为的同学 要迅速及时地上报给班主任,或上报到心理中心,以便做出有效及时的 应对措施;
6.积极参加各项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活动,认真完成心理咨询中心 安排的有关工作;
7.在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中做好保密工作,尊重每一位同学,严 格保护同学的隐私,维护同学的权益;
8.配合心理中心的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予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任 务。定期参加培训、专题学习和交流活动。
三、班级心理委员的日常工作:
1.利用课余时间积极与本班同学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班主任,或心理咨询室。及时推荐、介绍心理和行为 异常的学生来心理咨询室接受咨询;
2.对班级中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危机事件,及时向班主任、学工处或 心理中心反馈,并协助有效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3.通过主题班会、团体辅导、班级活动等方式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提高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4.结合班级现状开展调查研究,设法消除本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 改善班风、学风,促进学生学习水平的提高;
5.参加心理委员的业务培训,掌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需的基础知 识和基本技能,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
6.协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完 成两周一次的《学生心理状况反馈表》《学生心理状况跟踪台账》《学 生心理状况重点关注谈话记录表》的填写。
共青团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 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 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为党的 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 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 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 ” 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 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 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校团委成立“推优 ”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 “推优 ”工作,校团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校团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 长,各系团总支书记为组员。
第五条 在校学生入党,原则上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 ”是 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 主要来源。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 ”,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 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
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 “推优 ”对象为: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全体年满十八周岁的 团员青年。
第八条 “推优 ”条件:
(一)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遵守党的章程,拥护党的纲领,学习和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拥护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 书,参加团校/团干学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遵守团的章程,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四)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 真,成绩突出,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五)严格遵守各种法纪校规,无任何违纪和处分现象。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获校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优秀共 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志愿者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社团干 部、优秀部长、优秀部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在各级(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 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四)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 的团员;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 员。
第十条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团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 优 ”。凡被确定为“推优 ”对象后受到学校处分,则取消“推优 ”资格。
第三章 推荐步骤
第十一条 “推优 ”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两次。团支部委员会根据 “推优 ”条件,拟定符合“推优 ”条件的推荐候选团员名单。
第十二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 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无故缺席者给予团纪处分。全体团 员对符合“推优 ”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二)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三)与会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投票,票数 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者,方可确定为“推优 ”候选人。
第十三条 被“推优 ”的团员,民主评议的赞同票应当超过应到会 团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团支部委员会根据平时考察情况,参照民主评议 和投票结果,团支部支委要写出“推优 ”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报上级团 组织审定。被“推优 ”团员需经过学校业余团校培训。确定“推优 ”名 单之后,填写《共青团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 表》,上报校团委。登记表一式一份,系党支部保留一份,汇总名单交 校团委保留。
第十四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 ” 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 团员一起进行“推优 ”。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 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团校、党校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 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 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优 ”对象的培养教育, 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 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各级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 指派专人联系。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围绕“推优 ”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 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 促进其成长和提高,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校团委要高度重视“推优 ”工作,加强领导,主动关心 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 ”工作,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 ”工作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对“推优 ”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 抓好落实,促进“推优 ”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各系团总支要加强对“推优 ”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 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经常研究“推优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 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 ”工作, 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引导优秀团员青年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申请入党,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团员应继续培养。 团组织要继续爱护他们,关心他们,鼓励他们克服不足,待条件成熟时 再及时向党组织推荐,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先进集体和优 秀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五四红旗团总支 ”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文件精神和时势政策,积极组织 团支部学党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 合重大节日、纪念日,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教育;
(二)所属支部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积极引导和服务 学生;团支部设置合理;团支部日常工作制度健全,并能正常开展活动; 能认真做好团员教育、管理和奖惩工作;
(三)学生会机构健全、规范,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在学生中有 影响力和号召力;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参加学生会的干部人数多;
(四)积极开展文艺活动,每年自行组织艺术活动,质量高,次数 多;
(五)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知识学习、学术交流、科技创造、创 业设计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创造能力的提高;积极组 织学生参加诸如“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智慧杯金 融挑战赛和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等赛事,措施得力,获奖情况好;
(六)结合专业特色和学生思想状况,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形式多 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创造条件; 积极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七)能按时收缴团费;
(八)能够自主开展各种创新性的活动,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品牌;
(九)认真完成校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凡获得“五四红旗团总支 ”的组织,五四红旗团总支可以 优先参加或承办校团委组织的有关活动;五四红旗团总支每学年评选一 次,名额和程序根据当年情况由校团委确定。
第二章 优秀团支部评选办法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能认真组织带领支部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思想建设成效好,能认真完成上级团 组织安排的学习任务;能理论联系实际,经常性地组织思想讨论和理论 学习;
(二)有积极进取、团结向上、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 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支部成员无违纪现象,无任何处分;
(三)支部学习气氛浓厚,全体成员奋发向上,总体成绩良好。课 堂出勤率较好,任课老师对班级学风评价良好,支部全体成员考风端正;
(四)团支部班子健全,支委职责分明,业务熟练;按期换届选举; 日常工作记录详尽、完备;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健全;
(五)全学年至少组织团组织生活 8 次,并有详尽记录。组织生活 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具有较好的思想性、启发性,团员积极参与,活 动质量高;
(六)支部能按时足额交纳团费;
(七)支部定期发展新团员和向党组织“推优 ”的计划,工作开展 有成效;
(八)支部能围绕党团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校园文
化科技活动和志愿者活动等,切实提高团员青年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优秀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的数量和程序由校团委
当年确定。
第三章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办法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认真执行党团组织的决议,在广大团员中能起表率作用。
(二)积极主动地拓展、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科学文化等综合素质, 认真践行严谨的校风、学风、考风,在同学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刻苦,勤于钻研,善于思考,成绩优良,评优学年综合 测评列本班前 1/3,评优学年重修或补考科目不超过 1 门次。积极参加 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四)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评优学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 乐,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
(五)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干能力,能运用所学知 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加劳动锻炼、积极参加 学校及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健康的身体素 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
(六)积极参加团组织生活和团支部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积极,起 到模范带头作用。主动协助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认真完成团支 部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七)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的数量和程序由校团 委当年确定,表彰于每年五四期间进行。
第四章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办法
第七条 参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认真执行党团组织的决议,在广大团员中能起表率作用。同时担任团的 干部,任期满一年以上。
(二)积极主动地拓展、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科学文化等综合素质, 认真践行严谨的校风、学风、考风,在同学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刻苦,勤于钻研,善于思考,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 列本班前 1/2,评优学年重修或补考科目不超过 2 门次。积极参加体育 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四)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在校 园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
(五)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干能力,能运用所学知 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加劳动锻炼、志愿者活 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娱体育活动等,有健康的身体素质、良好的卫生 习惯和心理素质。
(六)密切联系青年,热心为青年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积极主动地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德才兼备、 品学兼优,作风扎实,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观念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能起到模范骨干作用。担任团干部,任期满一年以上。
(七)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的数量和程序由校 团委当年确定,表彰于每年五四期间进行。
第五章 优秀团务工作者评选办法
第九条 从事共青团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教师。
第十条 具有坚定的思想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十一条 热爱本职工作,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是团员青年的表率,能起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关心学生,热爱集体;勤奋工作, 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能力,作风扎 实,为人师表,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时、按质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 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所在团总支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较多,影响较
大。
第十五条 所在团总支在校团委的年度考核中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所在团总支获“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 ”称号者优先。
第十六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的数量和程序由 校团委当年确定,表彰于每年五四期间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共青团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委 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志愿者干部、优秀志愿 者评选办法
第一章 优秀志愿者干部评选
第一条 参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 有正确且坚定的思想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广大志愿者中起表率 作用。
(二)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的安排,奉 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的精神,文明服务,自觉维护青年志愿 者的良好形象。
(二)积极主动地拓展、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和 文化素质。积极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考风,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 用。
(三)学习刻苦,勤于钻研,善于思考,学习成绩优良。
(四)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上学年内未受过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在 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
(五)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干能力,能运用所学知 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加劳动锻炼、积极参加 学校及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健康的身体素 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较强的奉献、开拓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主动地
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观念强, 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模范骨干作用。担任志愿者组织干部,任 期满一学年以上。
(七)本学年注册服务时数不低于 20 小时。
第二条 优秀志愿者干部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的程序和数量由校团 委当年确定。
第二章 优秀志愿者评选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 有正确且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思想积极上进, 在广大青年志愿者中能起表率作用。
(二)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的安排,奉 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的精神,文明服务,自觉维护青年志愿 者的良好形象。
(二)积极主动地拓展、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和 文化素质。积极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考风,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 用。
(三)学习刻苦,成绩合格。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 锻炼合格标准。
(四)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上学年内未受过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在 志愿服务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五)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干能力,能运用所学知
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加劳动锻炼、积极参加 学校及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健康的身体素 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
(六)积极参与学校、各系及其他各级政府和组织机构组织安排的 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积极,乐于奉献,服务效果良好。
(七)注册志愿服务时数不低于 20 小时。
第四条 优秀志愿者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的数量和程序由校团委当
年确定。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我校学生社团,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 园文化建设,提高我校大学生素质,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根据国 家相关条例和《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 ”,是指由兴趣爱好相同的我 校在校学生,本着明确的目的、宗旨,按照一定的章程和活动办法,经 申请获得批准后,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性团体,全体在校学生均可 申请参加。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贵 阳信息科技学校校规校纪。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 展,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为繁荣校园文化建设和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而努力工作;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 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作为校各类学生社团的管理组织,在校团 委的直接指导下,负责对全校社团的注册、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等 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贵阳信息科技学院社团管 理部财务制度,社团经费实行由学生社团管理部集中管理原则。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生社团管理部预审、校团委审查 备案、学校领导审议批准后,即进入筹备和考察阶段,考察期为三个月。 期满后,可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和完成注册。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籍的全 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九条 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 服务、体育健身、思政类及其它等八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 需按照以上各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预审、校团委审查备 案、学校领导审议批准后,即进入筹备和考察阶段,考察期为三个月。 期满后,报经校团委批准通过,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备案。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5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 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普通类社团发起人必须 是团员及以上政治面貌,思政类发起人必须是中共党员政治面貌;
(二)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 特征,不产生歧义;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本校在职职工为社团指导教师或有固定的指导单位;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六)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七)无危险隐患活动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
会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
(一)筹备申请书及发起人的亲笔签名书;
(二)章程草案;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拟任职负责人名单;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复印件、学生 证复印件;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就职或指导单位的意 见和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四条 社团的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思政类指导教师 需为中共党员政治面貌,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部门或系、党政 部门或研究机构。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 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 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 意,并提交相关身份信息介绍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由校团委审核 通过后才可开展相关活动,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
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报送校 团委待批准同意;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对人身安全造成直接或间接安全隐患的。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XX 社团(筹) ”的名称 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 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社团负责人(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校学生 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筹备考察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 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 求的社团,报经校团委同意批准后登记,发给《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 社团登记证书》,最后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校内公告。
注册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正式成立时间;
(三)社团类别;
(四)社团负责人;
(五)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第十九条 对未批准登记的,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将不予登记的决 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社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的, 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报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 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无力完成学生社团章程所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取消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校 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 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报经校团委批准注 销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注销登记,并收回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纳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变更社团负责 人,都需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校内公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下列监督和
管理工作:
(一)负责拟成立社团的筹备、考察工作;
(二)对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三)对学生社团进行学期检查、注册;
(四)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人员担任名誉职务的申请进行审查;
(五)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六)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七)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八)每学年度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开展社团星级评定,并作 为贵阳信息科技学院优秀社团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 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学生社团接受 捐赠、资助,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 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上缴,作为该社团的活 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 之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 3 月和 9 月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 送上学期的工作报告,接受学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 7 个工作日上报审批。 提交活动策划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指导单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同 意,报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具体申请程序为:
(一)先由社团负责人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贵阳信息科技学 院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
(二)填好表格后,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审核同意;
(三)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请校团委批准;
(四)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上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另一份由 学生社团内部自存;
(五)如遇紧急活动,可以直接找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或校团委 相应负责社团工作的老师直接审批;
(六)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人员信息定期核查,并且需要缴 纳会费的社团所缴纳的费用明细需面向全院和全体师生公开和透明,做 好各社团经费的来源与出处的记录和台账,并定期交由共青团贵阳信息 科技学院委员会管理的院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门进行检查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需上交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经 费使用情况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 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学生社团联合 会报经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 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学生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以海报、展板、广播、宣传单、网络等 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海报张贴必须在得到校团委同意,加盖共青团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章后方可张贴在指定地点。对于未经过审批、 盖章的海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依照规定清除。展板的摆放、宣传单 的发放也必须经校团委的同意后,方可摆放在指定位置和发放宣传单。
学生社团的网络宣传内容需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报经校团委同意 后方可上传。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对校外宣传时,需报经校团委批准,并取 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具的《介绍信》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接受社会 媒体采访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任何部门的名义 发表言论。发表的言论必须围绕本社团的宗旨或活动的内容。违反规定 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则由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指与校外的单位或组织进 行的相关联的活动)时:
(一)须事先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经校 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具《介绍信》;
(二)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 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单位或其它单位和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通报批评,如造 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 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招新时收取会员费的标准需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金额收取,各社团不得超额收取费用。有特殊原因需收取超额费用 的社团需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提交申请经校团委报批。校学生社 团联合会财务部会同调研部作好新会员信访工作,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 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理事
会(会员人数超过 100 人的社团可以设立)、会长、副会长(必须有一 名主管财务)、组织活动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因社团特点确 实需要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 才能设立。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 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 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 成的决议报送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 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建有团支部的社团 应设团支书一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一名,以上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推荐、 民主选举初步产生。
第四十五条 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品德表现优良,未受过校纪校规处 分;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高度责任感,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
能力;
(三)学习成绩良好;
(四)参加该社团必须六个月(包括六个月)以上,并且参加该社 团组织 50%以上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校学生社团 联合会将给予其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社团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的社团或部门两个月无活动者;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
(六)所负责的社团帐目不清者;
(七)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八)每学期参加社团例会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社团负责人 大会累计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对情节恶劣严重者,校学 生社团联合会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校团委和所在系。
第四十七条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 产生,并报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批准。每届会长(理事长)、副会 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 不颁发任职证明,并收回所颁发的在担任社团负责人时所获得的荣誉。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 责人,可提请会员大会对其进行罢免: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 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 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 等。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 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 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 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 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每年度进行评比。涉及社团评优、 评奖的评定细则和标准以及涉及社团评优、评奖的证书由校团委另行规 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对全校社团每年 10 月中旬实行注册 和年检制度,参照优秀评定结果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作为评定优秀社 团重要参照标准。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社团管理部给予 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 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社团以合并或撤销处理: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十)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十一)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的;
(十二)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15 人的; (十三)社团在 2 个月内未开展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部章程和本条例的行为;
(十五)不配合社团管理部以及校团委工作,或不服从社团管理部 以及校团委管理工作的;
(十六)开展社团活动中有一定安全隐患,且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 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撤销 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 学生社团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 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向学校有 关部门申请予以取缔。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暂停活动限期整改的,由校学生社团 联合会封存其《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冻结其活动经 费。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收缴其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全体 成员提出,经共青团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制定并负 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培养 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 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 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 4 年,部分专业为 5 年,由学校根 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人才培养需要在培养方案中予以确定。
第四条 学生可以选择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不 得超过专业规定学制 3 年(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第五条 每学年实行二学期制,秋冬季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共 20 周;春夏季为第二学期,共 20 周。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超过规定入学期限两周以 内(含两周)报到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校学生工作部请假。未请假或 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 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 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故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两周以上不能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 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 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 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 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培养方案规定和教学安排参加课 堂讲授、实验、实习、考核、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 治学习等各项学习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 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旷课学时课堂讲授及实验按实际学时 计,集中实践(实习、军训等)按每天 6 学时计。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在一周以内 的由院(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周。请事假三天以内 由院(系)批准,三天以上须由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院(系)销假。需要续假时, 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 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备查。
第五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学生所在专业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是在几 组课程中选择一组或在一组课程中选择部分课程进行修读并取得最低 要求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一般修读 40-48 学分,最低不得少于 25 学 分,最高不得多于 58 学分;优秀生经院(系)批准可适当放开。
第十七条 所有课程学习均需通过考核确定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分 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
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于百分制的
95、85、75、65 和 50)。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考勤、 作业、阶段性考试、课程论文或报告等)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 比例一般为 30-50%,实践性课程应以过程考核为主,可适当提高平时 成绩所占比例。具体成绩评定办法由教研室研究确定并在教学大纲中予 以明确规定,教师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缺陷、体弱的学生经医 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体育教研室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 课;残疾学生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载入教务管理系统和学生学籍档案。所 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如何,均需取得 60 分或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 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 开学第二周内申请复查。
第二十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 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参加大学生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的学生,可 以根据学校有关大学生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中有关免考条款申 请免考。
第二十二条 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 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第一、二周进行,补考成绩一般以卷面成 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成绩不及格且经过补考仍未取得学分者,必 须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重修和考试;选修课成绩不及格,可以根据培养
方案规定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重修一般采取跟班修读方式,特殊情况由教学科研处酌情安排组班。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 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无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二)无故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 但未取得合格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学生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 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于考试开始前向院 (系)和教学科研处申请缓考。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可随下一学期开学 补考一同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只能重修。补考和 重修考试均不能办理缓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 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 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根据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 成绩及学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学科研处予以认定或置换。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 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在科学研究、科技发
明、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学 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获得学分,并计入学生学籍档 案,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 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士不端行为惩处的有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 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三十条 学校以学分绩点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考核成绩与 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五级记分制分别按 95、85、75、65、50 分对应):
成绩 |
95-100 |
90-94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5-69 |
60-64 |
<60 |
绩点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5 |
0 |
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Σ ( 课程学分× 绩点)
Σ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习修满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时,学 业成绩达到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本专业以外跨学科门类或同一学 科门类中跨一级学科的不同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规定缴 纳学费;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 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院(系)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 在院(系)负责,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的认定按学校交换 生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的意见》,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
(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
(三)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 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
(四)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 申请续休,但累计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 3 次,累计休学时间最多不超过 3 年。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五条 对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在 原有基础上再延长 2 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 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等原因需中断学习的,经本人 申请、所在院(系)及教学科研处审核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保留 学籍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 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与保留学籍的学生应 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休学与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 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 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 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同意、教学科研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 教学科研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对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 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学科研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 消学籍。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并符 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 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 学习者;
(四)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20%的优秀学生;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六)因学校学科专业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需
要调整专业的。
第四十二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申请转专业时 间一般为进校入学一年后,即第二学年开学第 1-2 周。入学 2 年及以后 的高年级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跨科类转专业须符合政策规定,且学生所学课程与 转入专业的前修课程学分相差不得超过 30 学分,超过者须降级转入。
第四十五条 每年转入、转出的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年级本 专业学生总数的 20%。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及学分中,课程要求及学分不低于转入 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教学科研处审核,可以替代转入专业相应课 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无相同或相近课程,经所在院(系)认 定可归属为专业课的,由教学科研处审核替代相应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
(三)其它课程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由教学科研处按通识拓展课 程认定。
(四)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无法替换的课程和培养环节,应按转入 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补修。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 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学习要求者,可以根据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
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 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 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 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 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报请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课程及获得学 分与拟转入我校相应专业的前修课程学分相差不得超过 30 学分,否则 应降一个年级转入。转入后所缺前修课程应予补修。
第五十一条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八章 升级、降级与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 和教学进程安排修读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降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学 习:
(一)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学生所获学分低于 20 的;
(二)其它年级学生,若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 30 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以降级三次。学生若经过两次
降级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超过 30 的,给予退学警告。
第五十五条 被作降级处理的学生,应按新编入班级的培养计划 修读规定课程。之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 程,须通过重修或补休获取学分。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 2 个学年内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
50 学分者;
(二)在 3 个学年内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
70 学分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 不合格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的;
(六)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暂 缓注册超过三个月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其中因前二款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后续 学习计划,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以 保留学籍继续参加课程学习,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后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予以结业。
第五十七条 学籍处理由教学科研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 务会审批,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其中本人申请退学的,须 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家长意见。因未取得规定学分 进行的降级和退学处理,于每学年开学第 1、2 周进行。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院(系)送交本人,同时
报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 上公告 60 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在通知书送达后一周 内向学校教学科研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学科研处核实后,提交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 事宜;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 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不再出 具任何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 业证书。
提前修完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获得毕 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 研究同意,报教学科研处审核后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 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十二月份提出申请,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第六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最长修读年限期满 时,已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但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结业时,若未达到培养方案允许的最长修业年 限,可在离校两个月后,于允许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 程重修。修读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 时间填写。若结业时已达到最高修业年限,或最高修业年限期满未申请 不及格课程重修,或修读后仍不及格者,不再允许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满足毕业当年学校学 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 有课程,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后退学的学生,发给 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只发给写实
性的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 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贵州省 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的通知》 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注册备 案。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 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 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 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经贵州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备案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 学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 审定和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的审批工作。成员共 9 至 15 人,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1 至 2 名,委员 6 至 13 名,包括教学与学生管理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各系(部)主任和教师代表。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学校学 术委员会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任免。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
2、审查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和条件。
3、做出授予或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开展学士学位的初审工作。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 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材料准备、会务和 有关材料的归档管理,以及文件起草和收发等相关工作。
2、负责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 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向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 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5、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必须有 2/3 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参会委员 2/3 及以上同意 方可形成决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可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 做出决定,交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
位:
1、在校期间,思想道德素养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本科人才培养要求。
2、学业成绩已通过学校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毕业证书。
3、学业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较好,综合素质较高,且毕业论文(设计) 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2)通过国家或升级考试考核认定,获得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年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 目录》为准。
(3)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
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外语类专业的毕业生,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4)在校期间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 或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者,或以第 一作者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一篇(包括收到录用通 知书的情况)。
(5)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校内组织的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的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 生,毕业前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资格 水平。
(6)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第九条 因第八条第 3 款学业水平未能满足正常授予学士学位条 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者。
2、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 前三名或全国体育竞赛团体及个人项目前八名的毕业生(均不含团体总 分)。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之规定,但在校期间因作弊之外的违纪受记过 及以上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表现优良(有专题材料说明),并获得校级(含校级) 以上表彰,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2、按《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经学 校审定解除处分的。
第十一条 毕业时已获毕业证书但不符合第八、九条之规定而未获 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毕业后三年内(须在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内)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毕业当年学位授予要求的外
语成绩,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离校的毕业生,若结业后三 年内(须在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成 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后,对符合结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绩排 名除外),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考试作弊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本办法和学校 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年学士学 位授予的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休会期间由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向全校师生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组织各 系(部)审查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和条件,并对往届毕业生的申 请材料进行核查,初步审核结果由各系(部)向学生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复查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由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并组织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 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按《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得学位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立即做出取消 已授学士学位的决定,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追回证书,并上报主管部门
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离校前违反有关规定受 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取消已授学位,并责成有 关部门收回注销。
第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但经查实后可以开具证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届毕业生起执行,原有学士学位授予
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其 他
高等学校学生信息修改办理程序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高等学校录取和办理新生入学的重 要依据,是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内容,关系到学生入学、毕 业、就业等重要问题。近年来,在高校毕业生注册工作中,发现有部分 学生提出更改的信息与入学前的电子信息出入较大。为确保高校招生和 学籍注册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教学〔2014〕11 号)的文件精神,现就 办理信息修改程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信息修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要写出书面申请,说明 更改原因,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证件等材料,经学校作出审查意见 后送省招生考试中心保密监察室审核确认。
(一)申请更改出生年月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高 中阶段档案和高中毕业证原件;
(二)申请更改性别、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复 印件、当地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相关证明;
(三)申请更改姓名的,改姓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父母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当地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改名
(谐音)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更改民族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当地派 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省民委民族成分更改证明。
二、省招生考试中心保密监察室对高等学校要求修改的相关信息进 行认真核对确认,加盖校对章后交省教育厅学生处。
三、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信息修改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确保学生信息正确和完整。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向学生说明工作 程序和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学生信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 将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学生学籍。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校园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校园环境,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 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校门门岗管理,门岗保安队队员每天 24 小时值班。 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我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 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以上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 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来访单位相关人员确认后方能进入校园。
第三条 校园内禁止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食堂、商户保障用 车除外)、电动踏板车、电动平衡车。外来车辆必须由乘车人员出示证 件,经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校园内驾驶车辆禁鸣喇叭,车速 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将 车辆驶入内循环道路。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 信,在征得学校党群工作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 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贵州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 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取得学校方主管外事办 (港澳台办)及党群工作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 所有人员自觉遵守校园安全有关规定,有序从大门进出校 园。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 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 可的地点;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散发。对张 贴、散发反对共产党、诋毁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者侮
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学校保卫处及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 视、通讯设施,举办讲座、报告等应报请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得反对我国 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 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在校内举行聚会、讲演等公共活动或组织讲座、报告等活 动,组织者应当在 72 小时前填写审批备案表经党群工作部等部门批准 并报保卫处备案,方可举办;如举办大型活动(1000 人以上)由保卫 处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 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 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 活秩序的一切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 在指定地点依法经营。禁止乱摆摊设点及叫卖。禁止未经学校批准的商 业宣传广告、推销活动。禁止违反规定,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经商活动。 违者,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将其驱离校园。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非运动区域上打球、踢球及阻碍通行的活动。 行人请走人行道,确保校园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准非火警火灾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禁止私 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教学科研所需使用有毒、易燃易爆、放射 性物品、挥发性化学药品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件及 学校有关部门证明文件到保卫处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混乱。禁 止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休息。
第十五条 发现违法行为或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凡违反门卫制度,强行入校、妨碍门卫值勤人员执行公 务以及不听值勤人员劝阻、无理取闹、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根据情 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
《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手册》学习承诺书
我作为贵阳信息科技学院的学生,认真学习了《贵阳信息科技学院 学生手册》,对于其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较深的认识,现在我郑重承 诺:我将践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严格遵守《贵阳信息科技学院学 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刻苦学习,争 取以优异的成绩向祖国、学校和父母汇报。
承诺人(签名): 见证人(辅导员签名):
系部及班级: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