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07〕117号)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毛南族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筹划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主任、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参加的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的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要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学生科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申请学年已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六)评将学年所学科目加权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无重修或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排前20%且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科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划拨的名额,结合当年全院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个人申请,由各系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及名额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个人择优推荐,经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科复审;
第十二条 学生科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中所列各项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但奖学金只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