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07〕117号)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按8:2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筹划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主任、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参加的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的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要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学生科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结合本省及我院学生家庭的平均经济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分为三种档次发放:
1档(特殊困难学生)3500元
2档(困难学生)3000元
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申请学年已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6、评定学年重修或补考科目不超过2门(含2门)且操行表现分不低于80分。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学生科根据省教育厅划拨的名额,结合当年全院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个人申请,由各系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及名额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个人择优推荐,经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科复审;
第十三条 学生科对各系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中所列各项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七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