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09)7号)和贵阳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劳通(2009)103号)精神,为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大学生就医负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按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贵阳市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就医,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医保定点机构治疗。
第四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范围: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之外,按照规定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经医院诊断应住院而本人不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治疗不属于普通门诊医疗范围。
第五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普通门诊统筹金只报销学生按规定在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医疗费。除此之外的挂号费、特殊服务费等不属于报销范围。
第六条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及年最高报销限额:
(一)每学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每生最高报销限额300元进行报销,超支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
(二)每学期,全院参加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剩余的门诊医疗补助费,将用于帮扶贫困学生因重大疾病住院或学生伤亡等特殊情况的补助费用,原则上所有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全院参加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剩余的经费。具体补助金额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根据情况酌情给予相应经费帮助。
第七条 贫困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时间及程序: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年5月和12月(具体时间由学校通知),学生个人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资料,由各系(部)整理规范并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派专人到学生工作处统一审批报销。
第八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费要严格管理、杜绝浪费;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学生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自行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二)自残、斗殴、酗酒、酒驾、无证驾驶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在校外发生的有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等的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气功、推拿、按摩、美容、镶牙、洗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门诊报销的学生必须是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
第十一条 对参保大学生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将本人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开据虚假医药费收据,套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已支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实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8日起实施,原《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重大疾病救助金申请表.doc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2019年3月15日